☉黃覺岸
這一星期香港最轟動的案件,是香港的終審法院推翻了上訴法庭就先科國際造市案有關連的妨礙司法公正案的裁決,名律師並有「廉署剋星」之稱的林炳昌得以在原先被判刑6年的判決中脫罪。本案涉及的一項重要法律原則,是律師在甚麼情況下有權接觸對方的證人,而不會因而犯上涉及干擾證人所以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的官非。
本案始於上市公司「先科國際」所涉嫌的一件造市案件,04年7月,香港廉政公署展開行動,拘捕了9個人,包括先科主席黃創光及私人女秘書。因為懷疑女秘書被廉署非法禁錮,黃創光的律師林炳昌與大律師艾勤賢展開營救行動,有黃創光女友,當時擔任先科公司董事的徐敏偲,以女秘書友人的身份為女秘書申請人身保護令。
「人身保護令」是法庭發出的命令,要求實行拘留的行政機構等把被關者帶到法庭,由法庭決定行政機關的關押理由是否充分,法庭有權下令釋放。
同一事件,林炳昌、艾勤賢等人被指向媒體透露消息,香港各報紛紛報道廉署禁錮女證人的新聞,後來廉署證明女秘書是已經自願加入「保護證人計劃」,並不是被非法禁錮,事件得以平息,但還有下文,廉署及後拘捕兩名律師及徐敏偲及黃創光,控以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的罪名。這是本案的背景。
兩位律師因為企圖營救或是接觸證人,被懷疑企圖藉司法程序,干擾證人,因而觸犯妨礙司法公正之罪,但最大的問題是法律並無禁止辯方的律師接觸證人,但在何種情況下會因而犯法,時所有律師皆擔心的事情。終審法院大法官陳兆愷在判詞中詳盡討論了有關的問題,有助律師作為指引(第22段開始;FACC
No.3, 4 and 5 of 2009)
(一) 證人不屬於任何一方(There is no property in
witness),這是重要原則。法律並無一般性的限制,針對任何人企圖接觸證人,或準證人,只要目的是瞭解事實或請他作證(from getting the
facts from him or from calling him to give evidence)。
(二)
但最基本的原則,是接觸不是為了任何不法的目的或是不法的手段。這些手段包括了行賄、使用武力、施加不適當的壓力或威嚇,有影響司法行政之嫌或嘗試說服證人作假證供等。
(三) 合法的行為,則包括會見及為證人寫下口供;弄清楚證人將會作何供證,提醒證人或鼓勵證人不可作假證,這情況要提出有效的資料、文件及理據。
(四)
在保護證人的安排下,辯方可能無法接觸證人,令到被告無法有公正的審訊。執法機關在這情況下有責任作出保護證人及令審訊能公平進行之間能兩全其美地進行。若有困難,可向法庭尋求指引(Directions)。
本案的兩名律師只是盡力為顧客的利益而努力,控方並未證明有任何妨礙司法公正的情況發生,只因安排申請人身保護令而獲罪,是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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