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在國與國的一般關係之中,有所謂主權豁免(Sovereign Immunity)的觀念,意思是主權國家及其代表在別的國家不需為其行為受到司法管轄,而只受自己國家的法律所管理。當然,這也是敏感的國與國之間的關係,處理不好會成為外交風波。

但在國際法之中,這一原則有兩類不用的引用。一些國家行絕對豁免(Absolute Immunity),奉行國家主權至上,但近年由於在聯合國參加了一些商貿的公約,主權的態度有較寬鬆的態度。普通法的習慣,則是有限制性的主權豁免(Restrictive State Immunity),這是說在商業性質的爭議之中,不一定有豁免。

國際法再加上中港法制有所不同,中資與外國的商業糾紛香港的法庭如何處理,極為影響香港的法治及司法獨立。最近一件案件,高院基於主權豁免的理由認為自己無權審理一件涉及中資機構與剛果共和國的案件,上訴庭並不同意,推翻了原訟庭的決定。

FG Hemisphere Associate V Democratic Republic of Congo(剛果民主共和國)(CACV43/2009)

FG是海外對沖基金,承接一項國際商會(ICC)下的仲裁判決1.04億美元賠償,在08年申請在本港執行針對仲裁敗方剛果的判決,圖以中國中鐵一方支付予剛果的逾萬億美元開採銅鈷礦入門費抵債。高院原訟庭的判決是本港法庭基於主權豁免的原則,並無司法的管轄權。同時認為有關的交易不屬商業性質,是兩個主權國家之間的合作協議,交換金屬礦能源的利益。上訴庭在本年2月10日以2比1之數裁定基金上訴得值。理由如下:

(一)〈基本法〉第19條並不適用;主要的法律爭議觀念為國家行為(act of state),這是與19條所說的國防與外交無關。

(二)香港法律依從普通法中「限制主權」的理論及原則,這一原則追隨英國的普通法,在92年前已經在港引用。由於一國兩制,香港不必依從中國的法制(絕對主權原則)。

(三)而中國中鐵從剛果共和國收到的入場費用(參與開發銅礦),並不能受到司法執行得豁免,因為這是商業行為,與主權無關。剛果共和國因而受到限制,不能從中國中鐵處收取入場費用,這筆費用應轉交付FG。

本案特別之處,是律政司特別申請介入今次訴訟,外交部駐港特派專員之前更兩度發信重申中國的立場是奉行「絕對豁免權」,法官則指中國本身亦於05年簽訂支持「限制性豁免權」的〈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全公約〉但公約至今尚未生效。法官認為香港沿用「限制豁免權」不會損害中國主權及引起尷尬。

本案令人高興之處,是香港的法庭基於一國兩制,總算能依法而治,獨立行使司法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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