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訊】發生於2009年2月9日晚上8點中共中央電視台大樓大火案,首次公佈六大間接原因,其中暴露多個部門監管不力,部門領導為熱鬧擅自決定放煙花、危險品進工地被大開綠燈、交警的勸阻被回絕。經調查,央視選購35萬煙花被吃掉10萬人民幣(下同)回扣。

《京華時報》報道,連日來,原央視新址辦公室主任徐威等21名被告人逐一「過堂」。所有被告人的供述串聯起來揭示:此場大火雖因煙花而起,但實為人禍。

據檢方指控,擅自決定在央視新址施工區內燃放煙花的是央視新址辦主任徐威。徐威稱,早在2008年12月份的一次總經理例會上,他就提出在元宵節組織本部門同事聚餐並放煙花。

他們聯繫了北京煙花經銷者宋哲元,宋哲元又聯繫了湖南瀏陽三湘煙花公司業務經理劉發國。隨後,三湘煙花公司為央視設計了A類煙花的燃放方案,禮花彈可以打到160米高空再綻放,爆炸範圍直徑約40到50米,能在空中持續燃燒兩秒鐘左右,燃放由電腦控制。而按照規定,A類煙花屬於由專業燃放人員在特定條件下燃放的產品,必須經過批准。

對於此次煙花的價格,據新址辦內部傳言,這次煙花價值高達百萬元。但被告供述,煙花價值實為35萬元。據瞭解,至火災事故發生,35萬元尚未結帳。劉發國對辦案人員說,作為中間人的宋哲元,將可以從中提10萬元左右的好處費。

2010年2月10日,國家安監總局公佈了央視新址文化中心「2‧9」特別重大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情況,認定該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次日,國家安監總局在一份文件中認定,「2‧9」事故發生除直接原因外,還有六大間接原因。

官方最近確認,央視大火造成1.6億元財務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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