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香港的法律行業出現了一場靜默的革命,新聞界似乎只當一段普通新聞來處理,就是立法會三讀通過了〈2009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這一條草案的通過,等同改變了英國的律師與大律師分業制度在香港的實施,普天之下就只餘英國本土還在實行這一套實行了三百多年的古老制度。
新法例的實質效果,是為長遠而言大律師(正稱訟務律師)及律師(事務律師)的合併踏出第一步。地球之上可能有一半數目的國家是行與香港相同的普通法制度,但幾乎所有的前英國殖民地在獨立之後皆已經將兩類律師合而為一,或容許任何律師同時擁有兩類律師的資格,獨香港與英國還保留傳統上的分業制度。
在新例之下,事務律師日後在取得律師專業資格後,執業至少滿5年,及在過去7年中有2年在港執業,及符合其他要求後,可向「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評核委員會」申請在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享有出庭發言權,在取得發言權後便可代表顧客一條龍式服務,由初級的裁判法院直到終審法院。
這與真正的合併或同一人擁有兩類律師資格的情況還是不同,這可能是大律師行業的反對,亦可能是「基本法」保障了專業團體的利益不變,合併可能引來憲制上的爭議。無論如何,對於只能付出較少金錢請律師的人而言,新制度較為可取,公義亦較能伸張。
對於有錢人而言,他們喜歡有請天價資深大律師以保障自己權益的情況未有改變。在論資排輩及精英為主的律師行業,法律從來只對有錢人有利,是不言而喻的,新制只是為個別法律上清楚有利但財力不足的人提供一個有法律代表的機會而已,法律有利有錢人的不公義本質,並無改變。
在香港,法律教育的情況與英國有所不同,法律學生基本上要先修讀一個法律學位,或具備五年以上法律專業人員的資格,然後到三家大學報讀專業法律文憑(PCLL),考試合格之後再選擇到律師或大律師行業先實習後就業。就學院的訓練而言,大律師與律師基本上是同一樣的,亦可以說是從來具備了合併的條件。
在已經合併的其他普通法地區,一個律師多數的情況下還是會專長化,即是選擇專注出庭訴訟或是專注於在辦公室處理文書工作。其實就算是現時的兩類律師,亦各自專門於不同的科目,專業的作用正是令專業者不懂其他事務,久而久之就不敢從事其他相關的工作。大律師會有些專長於刑事,或某一類民事例如版權、公司訴訟、人權、司法覆核等。律師亦會分類於按揭、遺產、移民、稅務、家事、商業合約等等,不一而足。
新法例令到事務律師的空間更大,長遠而言可能出現類似會計師一樣為大律師行所壟斷業務,美國正有這一情況,而大行必然被大財團所控制影響,弱勢市民的公義就難以伸張。這情況在香港並未出現,將來會否出現,應該待問題出現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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