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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北報道】第四次「江陳會」在即,昨日台灣陸委會邀請財政部、賦稅署召開記者會說明4項議題之一的「兩岸租稅協議」。最後的但書是,台灣立法院要先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5-2條修正審議案,江陳會簽署的「租稅協議」方能生效。

台灣財政部次長張盛和及賦稅署署長許虞哲表示,租稅協議將能提高台灣投資環境,吸引外資、吸引台商回流、創造就業機會等利多,且各國都在爭取與他國簽。租稅互惠簽越多越好,外資才會感到該國租稅低,投資願意就會增高。

就在記者將結束,記者問是否要送立院審查或直接適用?兩位部長没有即時正面回答。再次追問,許虞哲才解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前没有租稅互免,現在要簽就必須要修正,增訂第25-2條,給租稅互免依法有據的法源。

立院擱置第25-2條

台灣陸委會本依稅捐稽徵法第5條規定,「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商訂互免稅捐,於報經行政院核准後,以外交換文方式行之」,就可以不用修法。但後來發現把大陸當成「外國」,會變成「稅捐兩國論」,才匆匆增定第25- 2條修正案6月送台灣立法院。

要修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就要符合立法體例、大法官釋憲精神,不能用空白授權方式。台灣陸委會與民進黨經多次協商破裂,第25-2條現今仍在立院擱置著。

另外,簽約的兩方在必要時可以要求對方提供納稅人或企業的資訊。但如果協議中没有附加「不溯及既往」條文,在台灣稅收增收可追溯5年,大陸則是不限期追溯,恐危及台商的財產及意願。

蘇世忠會計師事務所表示,無論個人所得稅或企業營業稅,協議中應詳述,放棄追溯5年或不限期,台商的配合意願才高,不然問題會很大。

台灣財政部次長張盛和則表示,與台灣簽租稅互惠的16國中,只有交換過8個案例。這樣的交換機率非常少,而且會過濾,不是隨隨便便給,不須隱憂。記者再次提醒香港與大陸有這項條款,張盛和仍表示不須加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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