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不經不覺,香港最近又面臨有關政制改革的諮詢,大家若不善忘,也許會記得四年之前有一名不知名的老伯,自掏腰包在各大報章刊登全版廣告的事件。這份廣告有一經典句語「告訴我,我會看見普選的一天嗎?」,這件事件相信還有不少人記得。但大家可能沒有留意,事件還有後遺症,引出一件民事合約的訴訟事件,有一位名叫顧明均的富商,在各大報章刊登一份廣告,呼籲「有良知的市民支持政府政改方案」,並以「堂堂正正,有名有姓有良知的老伯,顧明均怒吼」自稱。
事件的後續,是這位顧先生起訴壹傳媒、壹傳媒主席黎智英、立法會議員塗謹申及壹週刊,指稱他們要支付一半的廣告費,起因是黎智英在一篇訪問中的公開承諾,構成了合約的要約,亦構成了有關的責任。這件案直到本年初始在區域法院審結,結果是這位怒吼的老伯顧明均敗訴。
在05年的10月28日,一名不知名的老伯在5份香港的報章上登了上述的廣告。在11月2日,壹傳媒主席黎智英在報上寫了一篇文章,呼應了不知名老伯的廣告,標題為「香港人:請撫著良知行出來」,文章讚揚了老伯的行為,並說「有心的善男信女,如果你要像老伯那樣在《蘋果日報》賣廣告,作出民主的怒吼,……我可以承諾,我願意自掏荷包替你付一半廣告費。」《蘋果日報》在第二天登出通告,肯定黎智英的說話,並付聯絡人鄧先生的電話。
在11月10日,壹週刊刊出一篇對議員塗謹申的訪問,題為「無名阿伯爭民主」,塗謹申解說他怎樣協助無名阿伯在報章登廣告的過程,並說因而有另一位阿伯被「激」勵了,準備同樣地刊登廣告。
正如上述,顧明均在多張報章刊登廣告,但內容相反,是指責泛民主派,呼籲市民支持政府提議的政改。
還看法官的判決理由,皆只是重申一般不過的合約法律原則,法律學生可藉此重溫基本觀念,相信是此案的唯一貢獻。
法官指要約(offer)的發出必須是清楚的,「民主」或是「民主良知」的字眼定義因人而異,所以是不肯定的字眼,不能構成合約的內容,亦不能構成一項要約。
縱然是,顧明均的廣告並不符合要約的內容。要約的內容是廣告要支持全民普選,而顧明均的廣告明顯是支持相反的觀點。另一方面,沒有客觀的旁觀者會認為黎智英的承諾是有意構成一法律上的合約關係(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hip)。
原告人同時起訴塗謹申及壹週刊專業疏忽。法庭認為他們對原告人根本沒有小心的責任(duty of
care),他們不會合理地預見原告人的出現,他們也並不是在給予公眾專業的意見,這只是一篇某事件的一般報導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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