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在普通法內有一個說深不深、個個讀法律的人皆讀過的觀念,但要翻譯成中文有一定困難,筆者手上的法律辭典就有兩個譯法,分別是「禁止翻供」及「不容反悔」,原文則是個拉丁文字(estoppel),這也是一個衡平法的觀念,其意是指某人在法律上無權得到別人的利益,但由於所得的利益是緣於這別人的錯誤,要退還利益就會出現不公平情況,在這情況下,衡平法容許法官酌情處理,可以判被告人不用歸還利益。

用一個活的例子可能更有趣,僱主因為錯誤計算多支薪酬給僱員,是否不用歸還?一般來說自然是理應歸還的,但因為衡平法(Equity)的理由也可以有例外,最令人失笑的是這犯錯的是最有僱人經驗、僱員最多的香港政府。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Kwan Kin Sang [2008] 6HKC 203

被告人自1984年起已經在政府工作,是終身僱員,1998年他離開政府,與當時的臨時市政局及臨時區域市政局簽署工作合約,負責簽約還是政府的康文署。到了2000年,由於取消了兩個市政局,康文署終止了與他的合約,但給予他以同一僱用條件的兩年合約,這份新合約的第九條與房屋津貼有關,在新約中被告人停止了他原來享有、數額為他底薪30%的房屋津貼,代之以另一形式的津貼。由於康文署職員的錯誤,他一直收取原來的房津數額,直到2004年。

計算的分別這裏沒有必要覆述,總之在04年9月被告人收到康文署的信,政府認為一共多給了他87萬元,要求他歸還,並在區域法院起訴要求他歸還。他自然不肯。

被告人的理由,是合約之中的條文寫的極不清楚,他也看不明白,一直以為是按照原來的僱用條件工作。他曾經先後花了47萬費用裝修租住的房屋,而若然他知道沒有這筆數額的津貼,而是較少的數額,他會用津貼來購買房產,而2000年到2005年正值房地產的低潮,他錯過了置業的良機,全因為以為房津只可以用於租房屋之用,而不知他可以選擇在新合約中的購房津貼(Home Financing Allowance),他亦指以他的學歷及經驗,他有機會申請另一些待遇更佳的職位,他亦由於以為享有這些房津的理由錯過了事業上的發展。由於他不能返回頭,僱主亦不能反悔,這是衡平法的公平觀念所在。

區域法院的法官基本上完全接納了被告人這些論點,判他勝訴兼得律師費。這裏必須清楚指出,法官是接納了本案的事實是他不知道政府搞錯了,若然他知道別人有錯而不出聲而坐享利益,他不會受衡平法的保護,因為這也是不公平的。

另一要點,是他因為信賴了對方的錯誤,而招到自己的一定損失,特別是他放棄了求職的機會,他已經不能回頭,所以僱主作為犯錯的一方不能回頭。且舉一個不同的情況,若然僱主多給了薪金,但僱員一直儲起來不使用,亦並無因為薪金的理由失去其他機會,從未改變情況(change the position),判決是可以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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