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訊】加拿大著名人權律師大衛.麥塔斯(David Matas)在談到西班牙訴江案進展時指出,起訴江澤民等中共主要官員迫害法輪功的證據強而有力。

在去年的一個國際會議上,麥塔斯論述了中共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觸犯「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等方方面面的證據。麥塔斯認為,不是每個對特定身份群體的大規模謀殺都是群體滅絕。群體滅絕罪必須不只是實際的消滅全部或部份群體,而且必須有(蓄意)破壞的意圖。

「肉體上消滅」證實犯罪意圖

他接著舉出江澤民集團為了打壓法輪功而成立的「610」辦公室作為證據:「1999年11月30日,『610』辦公室召集3,000名官員聚集人民大會堂討論打壓法輪功的運動,當時打壓進展不順利。天安門廣場每天都有法輪功學員的抗議。當時,『610』辦公室頭目李嵐清宣佈打壓新政策:『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

麥塔斯說:一句「肉體上消滅」似乎已經為「有意圖」提供確鑿的證據了。問題是將該聲明鏈接到個別酷刑或活摘器官的個案。群體滅絕的定罪,如同任何犯罪的定罪一樣,需要為罪行承擔個人的責任。有關的「意圖」必須取決於被告,而非李嵐清。如果被告是一名要對殺戮負責的中國官員,並知道李嵐清的命令,所需的「意圖」就成立了。

中共官員針對法輪功學員的謀殺,基本上有兩種,酷刑折磨致死以及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的人體器官。

協同犯罪者無法為自己辯解

針對第一點,麥塔斯說:「被控酷刑的官員可能會說,他或她並不知道發生了什麼。但是對『蓄意無視酷刑的相關信息』這一條,他們是無法為自己辯護的。國際刑事法庭法規提出,上級應當為在其有效權力和控制範圍內的下屬的犯罪負法律責任,如果他們沒能對下屬實施合適的控制,或上級知道、而有意忽略那些明確顯示出下屬正在執行或即將執行這些犯罪,而相關的犯罪活動是在上級的有效的責任和控制下進行的。上級沒有在自己的權力範圍之內採取必要和合理的措施,防止或約束他們的下屬,或將其提交主管當局進行調查和起訴。」

針對第二點,麥塔斯舉了一個例子:曾對猶太人進行人體醫學實驗,被紐倫堡軍事法庭的「醫生審判」判處反人類罪的卡爾.加波哈代(Karl Gebhardt)。麥塔斯說:「在他的辯護中,他的律師辯解說,他用於實驗的對象都是被判處死刑的人。」

他接著說:「可以說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這個同謀者(的罪行)是一樣的。中國政府(中共政權)很可能說器官的來源是被判處死刑的罪犯。但是很多人從個人的經驗知道並非如此。這些人(同謀者)包括:那些在監獄給法輪功學員測試血液的、那些選擇法輪功學員做移植的、那些將他們運到巡迴攫取器官源的輕型客貨車中的人。」

「即使是那些在程序的最後都沒有親眼看到自己面前的人是法輪功學員的人,如果輕輕一問,就會知道這個(將被活摘器官的)人是誰。通過中共體系外的調查員給醫院及醫生打電話詢問,大衛.喬高和我可以很容易就瞭解到事實。那麼,該體系內的人一定可以做得到。」

麥塔斯說:「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證據是如此普遍,並非常容易拿到,那些聲稱他們不知道的系統中的人是故意避而不見。」

中共媒體宣傳煽動犯罪

談到迫害中的煽動罪時,麥塔斯說:「煽動能夠造成群體滅絕犯罪。」他指出,中國政府(中共政權)通過審查媒體和堵截互聯網進行大規模的反法輪功煽動宣傳。在煽動宣傳中,共產黨和政府的各級官員,包括海外使領館是以集團規模參與犯罪的。

最後麥塔斯總結說:「通過酷刑、活摘器官,並通過煽動導致這兩種犯罪,已經構成了對法輪功的群體滅絕。犯罪的元素——大面積謀殺有身份的人群,有摧毀該團體的意圖都具備了,群體滅絕罪名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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