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上星期介紹了本港第十名因為內幕交易而被判罪成的人物,他是大摩亞州區的前董事經理杜軍,他被判罪要入獄7年之久,是同類事件中判刑最重,內幕交易罪最高刑罰亦只是十年。在嚴刑峻法下,本港的內幕交易是否可以被揭止?相信是大家最關心的問題,筆者本文再加以探討。
細看已經判刑的案件,判罰並不算輕,大多直接參與的第一身人士皆須入獄,這只是由本年4月到現今的事,而由證監會首次進行刑事檢控起計,亦不過短短1年時間。可以這樣說,這其實是開了數十年來的先河,有人因為內幕交易而被定罪,我們其實可以假設所有香港有頭有面的富豪,所有內地派駐在香港的幹部官員,所有在中資金融機構之內工作的幹部,只要有權,都有可能曾經因內幕交易而犯法!
問題是,現時被檢控成功的,可說皆只是小腳色,被選中當公眾教育版樣的「幸運兒」,如此而已。對真正巧取豪奪、有權有勢的人,內幕交易還是天天在進行,一些也不會被阻嚇得到,只是以後行事更需保密,不能張揚而已。
首先必須明白,最出賣小投資者利益的,必然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持份者,即是大股東及董事公司的營業出現大變化,他們是第一批知道的人,若他們同時是大股東及董事,他們可以說是沒有不犯法的本錢。他們犯法的模式,是在知道公司營業情況理想,準備大展拳腳進行發展計劃之時,他們會先行增加購入公司的股份,當知道公司出了問題,股價會大跌,老闆會先出售股份套現,減小損失,這些行為,完全符合內幕交易的定義,而筆者相信香港的上市公司大老闆是天天在做。
問題是,若然你是老闆,你會否在明知賺錢的情況下不作投資?又會否在明知損失的情況下先行止蝕?為何證監會檢控的不是這些老闆,而是下面的財務經理之類的小角色?答案很簡單,取易不取難,這本身絕不公平,但證監會或是任何執法的機構都是這樣,就是取易不取難。
舉一個例,7月1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一家上市公司的財務經理承認4項內幕交易控罪,被判入獄6個月,緩刑兩年,罰款20萬。她因為知道自己上市公司的主要債務人,一個拖欠公司1,100萬的公司在美國正申請破產,她自然估計公司受累股價下跌,因而先行沽出自己的股份,避免損失,這些行為,只是人之常情,她公司內的其他高級職員、老闆,有沒有這樣做?她的被控告,只是被選中的代罪羔羊,作為證監會要宣傳教育的犧牲品而已。
要股市正常運作,要教育公眾,要改善商業社會的倫理道德,政府有必要從針對大老虎著手,而不是狂打蒼蠅。今年年頭的時間,政府連同港交所擬大幅延長「董事禁售期」至最多7個月,就是針對大股東的內幕交易行為,結果在城中富豪的大力反對之下,不了了之,只是增加了1個月到3個月的禁售期。
香港還是冒險家的樂園,有錢佬的天堂,各位老闆放心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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