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香港的法庭近年來經常處理憲制上的爭議,所以本欄雖然專注於商業法律,但介紹的法律常識之中也不乏商業涉及憲制爭議的案例;近來的鄭家純(新世界的老闆指立法會傳召他是違憲)也可以關本欄的事,你說這究竟只是一件請人辦事的合約事件,一件公務人員可能以權謀私的違法事件,還是一件憲制事件?商人有錢打官司,特別容易因為要保護自己權利就利用憲法的原則質疑有關機構是否具備相關的權力。下面是一件商人質疑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是否違反基本法的事件。

LukKaCheungVTheMarketMisconductTribunal&Anor[2009]1HKC

本欄從前已經介紹過,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是〈證券及期貨條例〉之下成立的一個有調查權力及類似法庭功能的機構,審裁處會處理六大市場失當的行為,包括造市、發放虛假消息、市場操控、內幕交易等,而內幕交易行為的調查更是承接了從前內幕交易審裁處的工作。

在07年,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調查一件與中國海外發展有限公司的市場失當行為事件,共有三人被調查,其中一人是本案的申訴人陸先生,他申請司法覆核,指審裁處行使司法的權力不當,因為有關的權力根據基本法只有特區的法院有權行使。陸先生指審裁處違反了三權分立的原則,這是基本法的政治與法律結構基礎云云。

高院原訟庭否決了陸先生申請司法覆核的行動,並寫下長長的判詞討論審裁處的憲制地位問題。

先談有關基本法的理解問題,所謂三權分立的原則隱藏在基本法之中,而特區的司法權是單獨交給法院,基本法須以此為理解。行政性質的審裁處從來在香港扮演重要角色,這類審裁處行使一些表面上類似司法功能(JudicialProcess)的權力,但並無行使司法權力(JudicialPower);審裁處行使權力過程具類似司法行為(ActJudicially)為社會公法一部份。審裁機構提供更快更便宜更專門的司法公義,但卻是行政(Aministrative)權力而已,因為審裁處為行政的一部份,由一部長負責(Minister)。單就上述這一點而言,筆者大有疑問。不少教科書的解說,審裁處就是一個法庭(Court),而事實上各類審裁處一直行使各類裁判權力。

說到內幕交易行為審裁處,其成立是在1997年以前,而現時的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亦只是將模式照搬而已。法庭視為九七前的內幕交易審裁處只為針對某類違法事件成立,會忽然成為篡奪(Usurper)特區司法權力的禍首。內幕交易(以至其他市場失當行為)並不是普通法的罪行,純經議會立法產生,並非侵奪任何司法的權力,只因立法者需要干預一些新出現的行為,政策上或行政上需要有機構去執行規管的工作而已。

本案對新世界案的啟示,是固有的制度,在過渡的九七前後沒有被質疑否,現在就不應有沒有特別強力的理由下被重新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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