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綜合報導】1名35歲女子及9名24歲至53歲男子,違反《版權條例》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昨日在區域法院,被判處監禁11.7個月至6年2個月不等,是歷來涉及侵權案的最高刑期。
香港海關2007年2月14日,執行代號「抵壘」的反盜版行動,粉碎活躍於觀塘區的盜版集團。10名被告是該集團的主要成員,操控3個盜版光碟儲存倉庫及3個盜版光碟零售舖。行動中,海關人員檢獲3萬3千多隻盜版光碟,總值約82萬元。該名女子及其中1名男子被發現曾分別清洗2千3百多萬元及7百多萬元的犯罪得益。
海關其後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向法庭申請凍結該集團操控的9百多萬元懷疑與售賣盜版光碟活動有關的資產。法官昨日依據該條例,增加每項控罪的刑期30%。海關將向法院申請充公這批被凍結的資產。
海關特遣隊署理監督莊煒明表示,歡迎判決,認為可以傳遞侵權是不能容忍的罪行。他說,集團主腦不會在店舖出現,海關要花長時間監視,才能破案。
這宗盜版案件是自《版權條例》2000年被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以來,第四宗有違例者被同時加控「清洗黑錢」罪名。連同這宗案件,海關共9次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檢控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並凍結資產高達1億800萬元。
侵犯版權最高可被判監4年,而每份侵犯版權複製品可被罰款50,000元,以及充公與罪案有關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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