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林怡香港報導】2003年2月下旬發生港府大規模遣返80名台灣法輪功學員的事件後,台灣及香港兩地的法輪功學員隨即於當年4月初向高等法院提起司法覆核案,控告港府非法拒絕入境及強制遣返。此案6年來幾經波折,高等法院原訟庭於2007年3月判原告敗訴,原告其後向高院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案由本月10日起進行實質審理,前後歷經5天,終於在昨日中午前結束。在聆訊的最後一天,原告進行結案陳詞。他們向上訴庭法官說明,這個上訴案的判決結果,不僅關係到港台法輪功學員的基本人權,也攸關香港入境處今後能否依法維持獨立作業,不受不當影響,以及香港能否真正自治的根本問題。原告在陳詞的最後向法官要求判決上訴成立,並代表法輪功學員祝福香港有一個美好的未來。

經過上週五的陰霾天氣後,昨日天氣格外晴朗,在上午的兩小時聆訊中,遣返案原告發言人朱婉琪在最後的陳詞中首先指出:「香港政府是一個成熟的機制,如果原告真有保安理由,可立刻向法院提出證據,根本不需要花6年的時間一再含混的規避拒絕原告入境的真正原因。」朱婉琪強調司法覆核行政決定案的法律精神,在於行政部門必須對司法誠實坦白,即使有不利於己的事實證據,也不得掩蓋真相,被告港府6年來向法庭所有掩蓋真相的舉措,就是因為入境處並沒有正當的拒絕入境理由,故此港府應該敗訴。

為掩中共黑名單 港府6年不坦白

朱婉琪分析案情,明確指出港府一再對法院不坦白交代真正拒絕入境的原因,是為了掩蓋中共要求執行法輪功黑名單的真相。原告在結案陳詞中製表列舉出下級法院僅依賴港府律師「口頭說明」拒絕入境理由的相關文件已經銷毀,就接受港府沒有文件根據的證詞,是判決不當。更以書面指出港府律師在法庭審理中荒腔走板,前後說詞牴觸、自相矛盾的八大情況。她說任何理性的人只要看過原告所提出來的證據,再看看這幾年來入境處大規模遣返法輪功學員入境的模式,便知道港府其實就是在非法的執行中共的法輪功黑名單。

原告明確要求上訴庭取消之前高等法院原訟庭的錯誤判決,並判處港府入境處拒絕入境的行為非法。曾被港府遣返4次的朱婉琪特別向法官說明:「我們看到了香港入境處的官員拒絕我們入境及強制遣返時的為難,因為他們知道我們是好人,不是壞人,但是他們必須服從港府的錯誤決定,因為香港高層政府做了一個這樣不合法的決定,而導致自己的入境處官員面臨如此尷尬的情況,這不是香港之福。在情理法上面,我們認為香港法院都應該作出利於原告的上訴的判決。」
(下轉A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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