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筆者讀到師濤被中國法庭判以洩露國家機密而要入獄十年之時,心情沉重難過。本欄只談商業法律,不談政治,但想不到兩者還是拉上直接的關係。「雅虎yahoo」是一個跨國的大互聯網公司,這公司在香港及北京有分公司。法律問題是雅虎香港將師濤的電郵資料轉交雅虎中國,雅虎中國則交給中國的國安局,引致了師濤的被判入獄。雅虎香港有沒有違反了香港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Shi Tao V Privacy Commisioner [2008] 1 HKC 287
答案暫時是沒有。這個判決只是私隱專員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並非法庭的裁決,這裏介紹委員會所持的法律理據,暫時而言這已是這方面事例的重要權威。
師濤為一中國記者,因為被控提供國家機密予外國機構而被判入獄十年。判決書指師濤用自己的中國雅虎電郵將保密資料交送海外,而香港雅虎則協助將戶口持有人的資料送交北京當局。
有人代表師濤向香港的私隱專員作出申訴。涉及的資料有電郵用戶的登記資料、網絡通訊協定(IP)及電郵內容。私隱專員認為,IP
address對互聯網用戶而言並非個人資料(Personal Data),這並不在條例的法律定義之內。同時,〈私隱條例〉並不能在境外執行(No
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申訴人於是向上訴委員會上訴,也被駁回。
上訴委員會認為,法例之內指的個人資料(Personal Data)有兩點前題,先是直接或間接與一名活著的人有關(a living
individual),而資料能直接或間接肯定這人的身份。IP地址及其他資料(Data)可以有一些情況下構成個人資料。
在此案中,IP登入資料再加上其他資訊,並不構成個人資料。無論電郵的地址或是IP地址本身(ex
facie)表面地並無揭露個人的身份。由於表面上並不能肯定提交給北京雅虎網站的資料是可靠及能夠驗證是誰人所發,申訴人反而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提交給北京雅虎的資料為個人資料,以符合法例的要求。
這個判詞顯然是矛盾及難以令人信服,因為法庭亦指出法例要求的只是直接或間接與個人私隱資料有關,則為何IP及電郵還不足以直接或間接地證明一個人的身份?正正就是在這個案例之中,師濤的身份因而揭露了,這還不是很清楚的嗎?公眾對私隱專員怯於政治上的敏感,不敢追究事件,不敢對雅虎起訴,就是有理由的懷疑了。
還有一項理由,則吾欲無言。我們大家的電郵資料,都會合法地被網商交到任何政府手中,只要這是一項法律程序便可以了,這原來是一項合約條款,寫在我們申請網上電郵之時的合約之中,大家可以看看是不是。最少雅虎的電郵戶口,一定如是,私隱專員的上訴委員會,提醒了大家網民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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