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本欄曾經介紹過一個觀念,僱傭關係中出現的權益,只限於在工作關係之中出現的權益,這看似簡單,其實經常出現問題,特別是當有工傷出現之時,由於僱員都買了保險,法律上就並非僱主不願賠償,而是保險公司不願賠償,從而引發訴訟。舉一簡單例子,餐廳的員工在店內滑倒受傷,自然是工傷;但有朋友叫員工到店外談幾句話,或是他出外吃一枝煙,在店外滑倒,他就可能不算是在工作當中受傷,亦因而不獲賠償。
上訴庭有一件例子,是僱員在午膳的一小時的時間之內在工作的地方因意外死亡。一般的假設,僱員在上班、下班及午間休息的時間,都不算是在工作進行當中(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這件案要作為例外的例子作申辯。
Ng Mung Khian V Wing Kwong Painting Co [2005] 3 HKC
申請人為一死者的太太,希望按〈僱員補償條例〉申請賠償,死者在一公屋的工廠大廈工作,做的是油漆匠工作。在一次火警之後,他被燒焦的身體被發現在儲物房之中。火警發生的時間在12時15分到12時25分,這正是員工的午膳時間當中。答辯人否認責任,指死者的死亡是由於自殺的行為,這自然是不應得到賠償,而死者當時亦不能算作在工作進行當中。
在區域法院的審理過程中,法官認為並無足夠證據證明死者自殺。死因裁判庭則對事件作出「死因未詳 Open
Verdict」的結論。區域法院作出裁決:(一)死因是由於一次意外;(二)意外是發生於死者的工作過程當中;(三)意外與工作有關。答辯人上訴到上訴庭,指稱這三點皆未被證明,但結果上訴庭駁回上訴。
上訴庭的理由包括:
(一) 由於原審法官不認為死因是自殺,只能作出的結論就是死於意外。死者就是因工意外死亡。
(二) 所謂受僱期間(in Course of
Employment),指僱員正在做一些與工作有關的事情。工作是可以開始於正常工作的時間之前,只要工作是合理與自然地與工作有關連便可以,而這樣一來工作的連鎖性(chain
of work)並未被打斷。
(三)
死者在12時10分回到儲物室,而工作在1時開始,當中可能有不同的理由,例如休息或在準備工作。原審法官裁定不足證據顯示事件是自殺,那死者做的事情就應與工作有關,這就符合法例的要求。
可以見到本案法官比較同情死者。在84年曾經有一件案件,死者早到工作地點準備,上司叫他出外喝茶,回來時死者到公廁小解,期間被人刺殺。那件案件法庭裁定死者並不是在工作當中被殺,無法得到工傷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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