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香港交易所(Hong Kong Exchange)最近弄出一件轟動全城的政治事件,事情緣起與08年1月11日已經開始的一份諮詢文件:2008年綜合諮詢文件,就18項具體政策事宜(包括企業管治及首次上市準則)提出多項建議,以及就提高〈上市規則〉的清晰度、確定性及效力提出若干修訂建議。
引發事件是出於第18項事宜,這是有關檢討〈上市發行人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這一部分佔了文件共4頁的篇幅,與其他17項的事宜的情況相若,200多間上市公司及一眾知名人士在建議要正式實行之前的數個星期才發難,在指責不被諮詢,要求重新諮詢,道理上其實完全說不過去。
第18項事宜就上述守則提出3項修改建議:
(一) 對「交易」或「買賣」的定義引入新的例外情況。
(二) 增加一項附註,闡明「股價敏感資料」在標準守則之內的意義。
(三) 延長「禁止買賣期」的問題。
自然引起巨大風波的正是第3項修改建議。聯交所建議延長現行的「禁止買賣期」,改由上市發行人財政期結束日期起,至上市發行人刊發有關業績公告日期止。這是針對上市公司的董事進行的股份買賣,之前的禁售期,只是業績公告日期前的1個月。
收回的意見也不少,基本上回應者是讚同這一建議的。一名回應者建議傚法英國的做法。英國是明確訂明「禁止買賣期」最長為60天,最短期為財政期結束日期起至終至業績公告或年報刊發的時間。這與香港交易所的提議相若,但有60天的上限。
聯交所對公眾回應的立場,認為回應者大部分論點在聯交所編製〈綜合諮詢文件〉建議時已能預見,並已作詳細考慮,而諮詢過程之中並無重要的新論點,聯交所因而維持原來的意見。聯交所的理據最強的地方,是股價的敏感資料於財政期間結束後會繼續產生。現行的1個月「禁止買賣期」未能夠防止擁有未經發佈股價敏感資料的內幕人士做出損害市場的行為,特別是在發行人發表業績公告之前的期間內,亦未能妥善處理市場可能有被濫用的觀感。
簡而言之,聯交所、證監會作為監察者長期以來未能釋懷的,是他們對香港上市公司大股東兼公司董事長期以來利用掌握公司營業情況的第一手資訊,提前買入或提早沽出公司的股票,謀取利益或避過損失,這對不知就裏的街外投資者而言,是絕不公平的事,亦是作為一個重要金融中心,香港華資的不忠誠情況長期為國際投資界所咎病。
據知這只是第一步,證監及交易所會進一步強制上市公司提交季度報告,進一步縮短董事的買賣股票時間。但問題的關鍵,在於內幕交易的行為,就算完全禁止董事買賣股份,這也是不一定可以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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