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當然讀者經常都會在報刊上接觸到消委會的名稱,而顧名思義,消費者委員會是有責任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並以此為出發。但在法律上,香港的消委會是名大於實,跟外國的同類組織相差甚遠,主要是欠缺法律上執法的權力,只能做個調解工作,有識之士會譏笑消委會只是一隻無牙老虎。
我們看看依據〈消費者委員會條例〉,可知消委會的權力所在,消費者委員會本質上是一個法定的社團,不是政府的一部分,獨立於政府以外運作。消委會的職能,是保障及促進貨品及服務的消費者權益,以及不動產的購買人、按揭人及承租人的權益。消委會的工作包括:
(一) 收集、接受及傳播關於貨品、服務及不動產的資料;
(二) 接受及審查貨品及服務的消費者的投訴,並向他們提供意見;
(三) 向政府及任何公職人員提供意見;
(四) 鼓勵商業及專業組織制定實務守則,以規管屬下會員的活動;
(五) 承擔委員會獲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事先批准而採納的其他職能。
消委會的法定權力,亦包括對貨品及服務進行測試及檢驗,製作消費者感興趣的刊物,這是為何消委會經常發表報告,及出版一本名叫「選擇」的月刊。簡而言之,消委會的主要工作是調查研究,發表意見,接受投訴但只能進行調解。近年因為有一訴訟基金的成立,也可以協助一些有勝訴的案件進行訴訟。消委會甚而無權為行業及專業團體制定守則,只能「鼓勵」他們做這些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事情。
大家可以上網到消費者委員會的網站,就可以見到消委會所負責有關保護消費者的法例,這些法例分數大項目,分別為消費者交易合約;消費者安全;消費者信貸;消費者健康;及營商手法等等,當中有旅行代理商或地產代理商這類一般消費者經常會發生衝突的服營行業。
但有一事十分肯定,消委會是不會管投資者的工作,而只理消費者的權益,這是消委會成立之本。但讀者可能奇怪為何近來雷曼兄弟迷你債券的苦主會跑到消委會求助,這些苦主無論如何都是投資者而非「消費者」,而消委會所關注的法例之中也沒有〈銀行條例〉或是〈證券及期貨條例〉,這是非常清楚的。
香港的特首最近說考慮叫雷曼的苦主利用消委會的訴訟基金協助他們訴訟,這也是一件怪事。因為這訴訟基金是為消費者而設,是一項信託基金(trust
fund),目的是向消費者提供經濟支援及法律協助。
基金的來源,是由政府撥款成立之外,每一單用基金支持訴訟而獲勝訴的案件,受助人取得的金錢總額。簡而言之,利用基金的協助而勝訴者皆要對基金有些少貢獻,令到基金得以增長,而現實基金有大約1,600萬元。
筆者的瞭解,利用這一基金進行非消費者權益的訴訟,就是一種破壞信託(Breach of Trust)的行為,因而並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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