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條款指出,當事國承諾在任何情況下皆不得:
1. 使用集束炸彈。
2.直接或間接地研發、生產、取得、儲備、保有或將集束炸彈交給任何人。
3.協助、鼓勵或引誘當事國參與公約禁止的活動。
●每個當事國承諾,在公約生效後,「盡快但不遲於8年,摧毀或確保所有集束炸彈均遭銷毀」。
●各國可以保有或取得「有限數量」的集束炸彈,以發展與訓練偵測及銷毀集束炸彈的技術。
●每個當事國承諾,在公約生效的10年內,清除管轄範圍內的集束炸彈,或者確保清除或摧毀這種武器。
●各國必須調查、評估或紀錄殘餘集束炸彈的威脅,並找出集束炸彈散佈的地區。
●鼓勵曾以集束炸彈攻擊其他簽約國的國家「提供,特別是技術、財務、物質或人道資源協助... 促進標示、清理與摧毀殘餘的集束炸彈。」
●遭受轟炸的國家,應提供受害者協助,包括醫藥治療、康復機構、心理支持,並積極協助受害者在經濟與人際面都融入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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