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鄭麗駒香港報導】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於週三在立法會上質問保安局局長李少光,根據《警察通例》將被扣留人士安置在臨時羈留處或羈留倉前,警署值日官或他指派的人員需先為被扣留人士搜身時的有關指引。
在會上,湯家驊提出了3個問題:一、政府可否講出在進行脫衣搜身時,除了警方內部指引及《警察通例》外,負責的警務人員是不是需要遵守其它守則?如果需要,該等守則的詳情,如誰人可以就是否需要進行脫衣搜身作最後決定,以及被扣留人士拒絕被脫衣搜身的後果是什麼;
二、在對被扣留人士進行脫衣搜身時,負責的警務人員會不會確保該等人士的私隱;如果不會,原因是什麼?如果會,會採取什麼措施(當中有沒有包括確保與搜身無關的警務人員或其它人士不會在進行脫衣搜身的場地出現)。而警方會採取什麼措施,確保脫衣搜身程序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八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二部的第三條及第六條的規定;
三、在過去5年,香港警務處投訴警察課及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每年共接獲多少宗關於脫衣搜身的投訴個案,當中有多少宗證明屬實,有多少宗投訴無法證實,以及該等投訴無法證實的原因是什麼,並按接獲投訴的機構和年份及調查結果列出所有個案的分項數字。
李少光在回覆時表示,有顧及和尊重被搜查人士的私隱和人權,只可以在警署內或水警輪隱蔽的地方,或同樣保障被搜查人士私隱的地方進行。
湯家驊指李少光並沒有回應他提出的第二條問題,於是再追問說,警方採取什麼措施可以確保搜身的程序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八條人權法案的第二部第三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局長只回答符合,但未有進一步解釋。
湯家驊繼續要求知道《警察通例》裏有沒有條文明確指示搜身的警員要尊重被扣留人士的人格及尊嚴,和避免作出對拘留人士帶有侮辱性行為,以及有沒有條文指引或訓示令到警務人員清楚明白若果作出違反基本人權行為會受什麼處分。
但局長站立後又坐下,沒有回答湯家驍的追問。
張文光議員就李少光回答指警務人員在對被捕人士脫衣搜查的時候會向對方解釋搜查的目的繼續追問,警務人員會不會同時將要脫衣搜查的目的和理由用書面記錄,並獲當事人簽名確認,避免警務人員濫用權力侵犯人權,亦避免日後有投訴。張文光又指警監會出現過多無法證實和無法追查的個案,警方會否考慮這個建議確保投訴有根有據和確保被捕人士的尊嚴和人權不受到冒犯。
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提問說,當警務人員在進行搜查前,向被扣留人士解釋進行搜查的目的時,警務人員是否同時清楚表明被扣留人士,如果就此事關注的時候,其實他是有一個權利去向值日官或警署主管人員表達。
李少光對張超雄的質詢表示即時不清楚,並表示會在稍後時間以書面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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