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股票買賣活動無可否認已經是經濟發展最重要一環。監管機構如交易所或證監會所著眼的,是所有交易都是真確反映證券在市場應有的價值,而非一些虛假的、人為的價值,這就是俗稱造市的活動。這些活動的影響是深遠的,不單影響了市場活動的公正性,亦影響了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
一件有名的案件反映了這問題,就是毛玉萍串謀詐騙及串謀訂定虛假股票貿易活動的案件。案件涉及兩個指控,被定罪及判監4個月。去年案件上訴到上訴庭,其中一項指控獲撤銷,但另一項維持。參考上訴庭的法律理據,對同類案件會有很大指導意義。
香港特別行政區V毛玉萍及其他人 [2007] 1 HKC 225
案情指毛安排製造一間上市公司Shanghai Land Holdings
Ltd.的股票在02及03年間有虛假的活躍交易記錄。毛的手法是典型的,她大量利用他人股票戶口買賣公司的股票,於是表面上有大量買賣,維持在某一股價水平,但股票的所謂最終利益(Beneficial
Interest),是她本人,從無改變,這是法例上引致犯法的行為。
02及03年兩次串謀詐騙事件手法相近,毛玉萍設法維持股票於某一水平,否則她要依一項借貸的協議補付金錢予中國銀行。中國銀行曾安排貸款21億元給予毛所擁有的公司,用以收購上述的上市地產公司,而一批上市公司的股票因而交予中國銀行作抵押。(這就是為何當股價下挫時,抵押不足而毛按協議要補款)
我們集中看法律上的觀點問,上訴得直的一項指控是這樣的,被告無疑是製造了虛假活躍的買賣紀錄,引誘了(Induce)準投資者(Potential
Investors)買賣該地產公司的股票,但原審法官定罪的基礎,是說意圖(Intention)在本案中不重要,所有控之需要舉證者是有經濟損失的風險(Risk
of Economic Loss),而市場的投資者承受了這一風險。控方的意見是毛玉萍主觀上理解(Subjective Realization)這風險的存在。
上訴庭不能同意,指出詐騙外間的需要有指定的意圖(Specific
Intention),控方未有提供足夠的資料證明這一點。假設若然被告有某一行為,詐騙必然會發生,就算客觀上如是,但不足以入罪。上訴庭直指原審法官假設一些事實是不當(not
proper)。
第二項指控是詐騙了中國銀行,卻是成立的。上訴庭指串謀者所設計的行為如果成功,這是說高股價可避免被告履行銀行貸款協議的責任,亦侵害了銀行的利益,這是大家都清楚知道的。原審法官指有關的行為已經可以入罪,不需再有特別的意圖,整體性的效果及意圖(overall
effect and intent)是清楚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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