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訊】台灣修正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自去年12月11日開始實施,通訊監察書從原本由檢察官核發改為由法官核發。據台灣司法院統計,新法實施首月,各法院共受理1,232件通訊監察書聲請案件,主要為毒品案件及賄選案件,但全部核准僅651件,核准率只有61.58%。

據中央社報導,台灣大法官會議去年7月間作出釋字631號解釋,認為通訊監察書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的法官核發,而非由職司犯罪偵查的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同時負責,這樣並非合理、正當的程序規範,也與憲法第12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的意旨不符。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已於去年7月1日修正公佈,並從12月11日起生效。往後通訊監聽書的核發將改由法官負責,綜理國家情報機關首長的核發通訊監察書則由高等法院專責法官審查。

台灣司法院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自修正施行起迄今年1月10日止的一個月間,各法院共受理聲請通訊監察案件1,232件,全部核准者共651件,部分核准(部分駁回)者共192件,全部駁回者共370件,核准率為61.58%。尚未准駁的案件,法院將在法定時限內妥善處理。

司法院表示,聲請通訊監察的案件,最多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以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由於法律對可以監察的罪名採列舉規定,所以各法院對以法律未列舉的罪嫌聲請通訊監察案件(例如施用毒品),均不予准許。

各法院就駁回聲請案件,均一併通知駁回的理由要旨,而法官駁回聲請的理由,最多為「欠缺就監察犯罪曾經嘗試其它搜證方法而無效果之具體事實;或不能或難以其它方法搜集或調查證據之具體理由」,其次為「無可信其通訊與聲請監察犯罪有關連性之具體事證」及「無事實足認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或第6條所定罪名之嫌疑」。

司法院指出,所屬各法院為保障人民的秘密通訊基本權,於通訊監察結束後,將確實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5條及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通知受監察人,通知內容將包含「有無獲得監察目的通訊資料」,以落實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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