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8日,2名香港的永久居民向香港高等法院狀告3名主要參與在中國非法進行殺戮、酷刑及滅絕信仰鎮壓的元兇,這些對於法輪功學員的鎮壓不僅在中國進行,也禍及香港、台灣、及美國和其它地區的法輪功的信仰者。根據香港原告朱柯明及傅學英所述,他們在中國遭到非法關押、判刑和監禁,並且在監禁期間受到非法酷刑虐待,尤其令人震驚的是,朱柯明是因為勇於在中國大陸率先控告本案的3名被告滅絕法輪功的鎮壓卻遭到酷刑迫害的案例。

這個訴訟是由具高度社會聲譽的資深律師夏博義代表原告提告,該訴訟可謂是對於違反基本法治原則及文明的犯行的控訴,而這些犯行是被文明國家視為對於法律、道德及公共秩序的犯罪行為。

有鑒於上述理由,許多律師在全球的範圍也代表法輪功學員對本案被告在全球各地提起刑事的告訴及民事的起訴;這也是西班牙憲法法院尋求將這些被告引渡到西班牙受審的原因;也同樣是阿根廷的法官在法輪功控告羅幹的刑事案件向原告和證人積極尋求取證,以滿足司法正義需求和法律秩序的理由。

對於香港高等法院能不顧來自中國的壓力選擇站在正義的一方是同樣值得讚賞的。香港高等法院不僅在6月份給予原告得以在3個被告日後到香港訪問時,不論逗留的時間長短,原告都可以向其送達法律文件的令狀許可,同時也在今年8月9日給予原告一項關於法律文件得送達給目前在中國大陸的被告的令狀許可。

8月9日的這個令狀許可及其施行在法律上的意義是重大的,因為這是一個真正的法律系統下最基礎原則的體現。

一位在紐崙堡審判中知名的美國檢察官,同時也是紐崙堡憲章的起草人在其1945年的報告中,對杜魯門總統說,關於前國家元首或與其類似等級的個人審判的法律基礎,那些給予任何個人高於法律及使其免於刑事和民事起訴的法律辯護都等於是廢棄了君權神授原則:

我們支持「責任政府」的原則-在300年前英國大法官傑克森庫克對詹姆士王所宣示的,即使是貴為一國之君,也應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不論被告的中共元兇的官職或其之前的官階,香港高等法院必須要保護原告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必須捍衛香港司法系統的獨立,司法獨立才是真正法治的象徵。

於此,有些相關的論述值得注意,在美國的幾個案件中,中國政府(中共政權)呈報美國法院的書面文件中曾說明,他們鎮壓法輪功是在嚴守人權的保護標準下進行,否則將在其國內法及憲法下被視為非法。在中國政府(中共政權)在夏德仁案所呈給法院的文件中曾表示,禁止酷刑是中國政府(中共政權)的一貫政策,中國政府(中共政權)會嚴守相關法律規定,充分保護法輪功學員的合法權益,確保給予人道待遇,並進一步強調,對於一般的學員給予是勸說及教化,依據中國(中共)所批准的反酷刑公約,禁止酷刑是中國政府(中共政權)的一貫立場,因此中國(中共)在立法、行政及司法上的相應措施也是嚴守確保反酷刑的實施。

我們謹代表許多律師及人權法律協會,希望中國官方為了司法正義及人道的基本原則能與香港高等法院一同合作!

人權法律協會總執行長

泰瑞瑪什(簽名)

亞洲執行長

朱婉琪(簽名)

(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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