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吳雪兒香港報導】1996年7月30日經過長達2年的調查,仲裁庭於1996年7月30日作出裁決,認定3家中方股東採取一系列不正當手段向內地政府申報不實資料,導致印尼華僑鄭淑玲擁有的密蘇爾有限公司在合資公司股權的滅失,令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最後,仲裁庭判3家中方股東賠償密蘇爾有限公司的實際投資損失160萬美元(超過1,241萬港元)。
裁決後的3年多,3家中方股東態度強硬,不接受裁決,並先後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多次提出不予執行及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請求。請求被兩家法院多次駁回。
2000年6月1日,鄭淑玲收到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要求密蘇爾有限公司歸還原告設備保金96萬美元及利息。原來2000年5月,深圳廣夏文化實業有限公司和深圳興慶電子公司,在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銀廣夏。那是一場自己告自己的訴訟鬧劇:訴訟的兩名原告與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同一人,即銀廣夏的董事長。
2000年9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以原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認定事實不清、判決有誤為由裁定發回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同年10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依法查封、凍結了3家中方股東的1,000餘萬股銀廣夏法人股,並將此案的執行列為「院長督辦案件」。
不過,2個月後,即2000年11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突然停止,鄭淑玲投訴到中國僑聯,經瞭解後發現,個別部門以「內部指令」方式,通知深圳市中級人法院對仲裁裁決停止執行,並函告廣東省高級法院監督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照辦。該部門指令認為,仲裁機構無權否定深圳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
2000年12月2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決,裁定准許原告深圳廣夏文化實業有限公司、深圳興慶電子公司撤回起訴。
2001年4月國內一批法學家就鄭淑玲的案件進行討論,他們一致認為仲裁裁決並未有超越仲裁範圍。若裁決被推翻,就與國內現行的法律制度相違背,亦違返國際慣例。
2001年8月,銀廣夏一系列造假事件陸續浮出水面,針對公司的一系列清查、審計及整頓陸續開始。2004年鄭淑玲親自上訪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查詢案件進展時,才獲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於2003年11月19日及同年的11月20日裁定仲裁不予執行。
2006年3月17日,鄭淑玲再次上訪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就仲裁不予執行的裁定要求重審,當日立案處的值班法官答覆,表示會向深中院的上級法院反映。同月21日,再親自上訪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信訪處反映情況,但該院表示,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裁定不服為民事案件,對該類民事申訴不予受理。
為討回全部200萬美元(超過1,551萬港元)的投資款項、持續了10多年的爭取,鄭淑玲的案件還是原地踏步,沒有進展,她說:「就好像每次有點希望,突然間又幻滅!」像很多的受害港商,在鄭淑玲前面追討的路是遙無止境的。有分析人士指出,銀廣夏,一間涉及多宗造假,而且有一個如此非議性的前身的上市公司,卻仍然存在於中國的股票市場,那也只能在「中共特色」的股票市場才能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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