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訊】民進黨籍立法委員黃偉哲昨天表示,新光人壽保險公司某業務員多次要求蘇姓投保人以舊保單質押借款購買新保單,導致投保人積欠約新台幣70餘萬元債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副組長施瓊華說,保險公司應對保險業務員的招攬行為負連帶責任。

據中央社報導,黃偉哲(台南縣)昨天上午在台灣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表示,新光人壽台南市某業務員為賺取新保單在第一年的高額佣金,在2001年到2004年,多次要求蘇姓投保人以舊保單借款購買新保單,還騙投保人舊保單借款利率很低,導致投保人積欠新台幣70餘萬元。

他說,保險契約變更應基於投保人自由意願與充分資訊揭露情況下,對投保人才公平。

列席記者會的蘇姓投保人太太說,她多次聯絡業務員與人壽公司,對方都置之不理,還邀請她先生參加「座談會」,鼓勵她先生購買新保單。

施瓊華說,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業務員經授權從事的保險招攬行為,視為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的行為,所屬公司對業務員的招攬行為應嚴加管理並對業務員的招攬行為所產生的損害,依法負連帶責任。

台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說,若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可強制要求業務員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執照,且業務員以「座談會」的「集體催眠」形式推銷保單,也有必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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