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訊】港府暴力遣返法輪功學員案所涉及的「黑名單」相關資料,雖經香港高等法院去年11月裁決港府必須提供原告所要求的其中7項證據,但在港府抗拒提交後,不但法院要求港府履行判決的執行命令(Sealed Order)至今尚未發出,法院更安排控辯雙方律師於今天下午針對判決內容開庭辯論。

據4名台灣法輪功原告與香港法輪功團體的代表律師表示,法官未依去年11月4日的判決內容發出執行命令,要求港府提出判決中要求的文件,反而再給港府一個機會來爭論執行命令中,文件範圍的文句內容,此舉實在「出乎意料」、「很不尋常」。據悉,港府代表律師更向法院表示,原本港府在9月份開庭時同意給予法院的兩項文件,因為「已從電腦中刪除」而無法提供,如果法院一定要港府提交判決要求的文件的話,將提出「公共利益豁免」(Public Interest Immunity)要求,無異表態不願配合判決要求。原告律師直到這次庭期前1個星期左右,才收到開庭通知。

台港原告對於高等法院未依判決發出執行命令,更配合港府要再次開庭,表示不滿及不解。他們對於案件演變成為港府利用執行命令的爭議直接翻案的機會,表示困惑。

本案原告台灣發言人朱婉琪律師及香港發言人簡鴻章呼籲香港高等法院應不畏政治壓力,依法律程序,秉公處理;並要求港府不要再玩弄司法,尊重法院裁判。朱婉琪並表示會將事件向台灣總統府人權委員會報告,並促請港台及國際人權團體及媒體共同監督本案審判過程中的公正性。

按照本案主審法官夏正民去年11月的判決,港府需要提供的7項證據資料包括:將原告列入「監督名單」的理由、列入的日期、有無入境處下級官員在原告入境時如何處理的指示、入境處有無「法輪功」與「是從台灣來的」等特殊歸類、該歸類中包括4名台灣原告在入境時應如何處理的指示、其他任何入境處高級官員所指稱原告會危及香港公共秩序的證據資料。

這項港台首宗基本人權案於去年9月20日起一連4日開庭審理,雙方律師針對「證據提出」(Discovery)展開交鋒,法輪功代表律師要求港府必須提出將法輪功學員列入「黑名單」的理由與9項證據資料,其後法官判定需要提交其中7項。

此宗控告港府入境處強制遣返決定為非法的司法覆核案,也是港台首宗基本人權案。從03年法輪功原告遞狀,到去年9月正式開庭審理以來,受到台港兩地政府、媒體及國際社會關注。自從中共從1999年7月鎮壓法輪功以來,一直施壓港府要求壓制本地法輪功的和平合法活動,以致過去4年港府對於持合法港簽擬入境參加活動的海外學員,多次以強制甚至暴力遣返處理。台港法輪功學員最後訴諸法律,狀告港府欲討回人權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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