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綜合報導】台灣考試院會

29日上午通過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以往備受討論的公務人員選舉期間爭議行為做出明確限制,明訂在公職人員選舉期間,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應謝絕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的造訪活動,而未來相關人士參與選舉站台、聯署、募款等活動都將受到嚴格禁止。

此外,為配合公投法施行,在草案中也新增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和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投票或不投票。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立法過程

10多年,考試院曾先後在1994年、1996年和20033度向立法院提出該法草案但都未能完成3讀程序。

由於今年年底有地方三合一選舉,明年又有台北、高雄市長選舉,考試院期望立院能盡快審議通過此法,讓全台

26萬公務人員有遵循的標準。

考試院會中同時決議,明定縣市政府以機要人員的一級單位主管,不得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聯署活動,或是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或公開為公職候選人助選的禁令。

考試院副秘書長蔡良文指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對像包括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的有給專任人員和公立學校依法任用的職員,同時將公立學校校長、公立社教機構專業人員、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和研究人員、公營事業董事長及總經理、行政法人有給專任董事長、首長、董(理)事、繼續任用人員與契約人員。

蔡良文說,適用行政中立法的政務人員包括大法官、試委、監委、公平會委員和保訓會委員。由於司法院正副院長都具有大法官身份、監察院正副院長也有監委身份,但考試院正、副院長不具有考試委員身份,因此考試院正副院長是否可助選,有討論空間。

至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蔡良文表示,並不受到行政中立法影響,其在選舉上的行政中立,應是選舉罷免法另有規範。

蔡良文指出,這些人員有政務性質,基本上沒有任用資格,每逢選舉,要與縣市長同進退,未來在地方制度法會規範為政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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