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與經紀人、經紀公司之間的糾紛時有所聞,比如黃聖依和經紀公司的矛盾,便鬧出了沸沸颺颺的解約事件。基本上,大多數矛盾都是因利益分配問題引起的。那麼,明星和經紀之間是如何分賬的?這得從明星和經紀之間的關係講起。
經紀人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個體的親朋好友擔任經紀人,一種是團體的經紀公司。而二者對藝人的影響也不盡相同。
據內地當紅經理人王曉京說,內地經紀公司和藝人之間的利益分成一般是「三七開」,而一些當紅明星在約滿後續約時,經紀公司會主動降到「二八開」,甚至可能出現「一九開」。但經紀公司簽下的如果是新人,利益分成一般是「五五開」,這是最容易引發利益衝突的一種分配方式。
「肥水不流外人田」,很多藝人在選擇「管家」時,首先會考慮找家人為自己打理大小事務。趙薇的嫂子陳蓉、李亞鵬的哥哥李亞偉、那英的姐姐那辛、章子怡的哥哥章子男……都因此而成為了經紀人。而台灣的「帽子歌後」鳳飛飛以及範曉萱、李玟等也將所有的對外業務交給了老媽。
據內行人士分析,這種親友型的經紀人雖然跟明星比較貼心,但是在處理事情上,容易遷就對方,考慮問題不夠客觀、理智和長遠,並不見得利於藝人的發展。
與上面的「家庭作坊式」不同,劉燁、孫儷、黃聖依、F4等許多新人,在剛出道時都是由經紀公司花錢包裝的。大的經紀公司擁有強大的團隊和財力為藝人的發展做策劃、處理演藝事務,對事情的反應更快。
還有一些藝人選擇了「個體戶」的形式,如馮小剛徐帆夫婦、陳凱歌陳紅夫婦等,有的成立工作室,有的連公司都懶得成立,自主經營管理自己的事務。當然,也有一些藝人選擇關係鬆散或者自由度較大的經紀約,如章子怡、蔣雯麗、田震、張靜初等,他們看重的是經紀公司專業的操作和對其職業前景的理性規劃。
一般新人簽經紀約不僅「純利潤」低而且年限長,一般不會低於5年,比如黃聖依為8年,最近風頭正勁的「超女」也是8年,當初王菲簽下的第一份合約也有7年。一般3年才是一個新人發展的黃金時代,而到了第5年,經紀公司一般才剛收回成本或者有少量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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