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訊】民主黨最近就有關行政長官頒佈《執法(秘密監察程序)命令》問題進行的調查顯示,接近一半的受訪者認為需要盡快訂立法例,規管執法機構的秘密監察行為。民主黨認為市民對盡快立法的訴求非常明顯。
民主黨強調,私隱、通訊自由、秘密法律諮詢等都是國際公認的基本權利,同時亦受《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保障,因此,若政府要限制這些權利和自由,就必須透過立法,而不是使用行政手段。《基本法》第39條已很清楚訂明這點。
逾半贊成事前得法庭批准
在8月11日至16日期間就祕密監察行政命令問題進行的調查,總共訪問了534名市民。調查結果顯示,48.7%被訪市民認為政府應盡快訂立法例,以管制執法人員竊聽市民電話及傳媒通訊等秘密監察的活動。在授權執法人員進行竊聽等活動方面,54.7%贊成執法人員必須事先得到法庭的批准;48.9%認為只依靠執法機構內部自行決定是否需要進行秘密監察,是不能接受的做法。
民主黨建議政府必須盡快就規管秘密監察行為提出全面的立法建議,讓立法會討論。而有關條例必須建立一整套的規管架構,包括規定由法庭在平衡各方利益後決定秘密監察是否有需要,並以簽發手令的方式授權執法機構,進行秘密監察的活動,而不是由執法機構「自己人授權自己人」。另外,條例亦應列明從秘密監察所獲得的資料的處理程序,及為被監控人設立投訴機制等等。
建議指出,必須在必要的合法秘密監察調查活動與維護市民基本權利和自由之間,取得平衡。但是,政府剛頒佈的行政命令卻兩邊都未有兼顧,可以預見的最壞情況是,執法機構只依賴該行政命令去套取證供,而被法庭裁定有關證供無法呈堂,最終令很多疑犯被判無罪釋放。
促即簽署《截取通訊條例》
民主黨又指出,自1991年《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通過後,社會上已有強烈聲音要求政府規管執法機構的秘密監察活動。但是,1997年立法會通過的《截取通訊條例》遭董建華拒簽後,政府就對有關問題採取拖延態度,以致現時執法機構的秘密監察活動完全缺乏法律基礎。他們重申政府應立即簽署《截取通訊條例》,以作為規管執法機構進行秘密監察行為的中期措施,在必要時或可做出輕微的補充及修訂,這是最快及最適當的做法。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塗謹申補充說,他正諮詢法律意見,研究行政長官在條例通過8年仍未簽署實施,有否違反《基本法》第64條,並且不排除會提出訴訟。根據《基本法》第64條,政府須執行由立法機關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
行政長官曾蔭權8月5日頒布《執法(秘密監察程序)命令》作為暫時的規管措施,遭立法會批評為以行政命令繞過立法會,各黨派議員均促請政府盡快展開立法程序,代替現行的行政命令。大律師公會更於8日晚上發表聲明,反駁政府指命令純粹是確立「法律程序」的論點,並直指行政命令要求執法人員作秘密監察前須先取得授權,形同立法。立法會議梁國雄於16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有關行政命令屬違法及無效,以及撤銷有關命令,並要求行政長官就1997年通過的《截取通訊條例》定出正式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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