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案持續延燒,台北地方法院5日針對民眾黨主席、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再開羈押庭,北院於5日下午5時15分左右裁定,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經衡量後有羈押必要,羈押柯文哲於台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訊。

北院表示,柯文哲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份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資料等足稽。柯文哲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沈慶京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則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北院指出,就目前聲請書所述內容及檢察官掌握案情,雖然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之要件。但柯文哲所為是單純圖利沈慶京、抑或與沈慶京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之具體證據查明。

北院表示,隨著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之犯罪輪廓,甚至轉成賄賂罪重刑,則柯文哲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份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況其所述,仍與已為本院羈押之沈慶京、應曉薇、彭振聲等所述不一。

所以,北院認為,為保障柯文哲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之貞潔,且其目前所涉犯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部份,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事實足認柯文哲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北院參酌,考慮柯文哲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以僅能於被告逃匿時沒入保證金之具保擔保之。

因此,北院表示,因本案為貪污犯行,造成沈慶京在京華城一案中即獲有二百餘億元之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被告於台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訊。

民眾黨晚間透過聲明認為,柯文哲遭受司法不公平對待。關於京華城容積是由都市計劃審議委員會以「共識決審議」,並非由前市長柯文哲一人決行;並指,基於相同事證,前一案北院法官裁定無保請回,這次北院法官卻裁定羈押禁見,裁定理由前後迥異;民眾黨堅定支持柯文哲捍衛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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