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首宗《反恐條例》案件,「屠龍小隊」等多人被指涉嫌策劃設置炸彈,其中7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今日(13日)進行第71日審訊,繼續由辯方結案陳辭。被告賴振邦的代表律師質疑從犯證人彭軍壕證供不可信,並指出警方在未能迫使賴認罪的情況下,安排彭把另一名隊員的罪行嫁禍給賴。

賴振邦的代表律師稱,警方在電子裝置維修店「3C工作室」內檢獲了一部iPhone,並僅根據該手機內存有23張賴的私人照片,推斷賴是手機的擁有者,繼而依據Telegram內的訊息作為指控證據。

辯方質疑控方這個推斷薄弱,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該手機屬於賴,因為該手機只是維修店內眾多手機之一,亦不設個人密碼。而手機的擁有人不一定是實際使用者,例如有證據顯示賴是用於運送示威物資的汽車的登記人,根據控方的邏輯,賴必然是駕駛該車的人,但閉路電視片段卻顯示,實際駕駛者是賴的姐夫張堅順。

辯方亦批評從犯證人彭軍壕的證供不可信,指他編造故事,把罪責推到別人身上。例如,彭供稱在台灣接受軍訓時,曾聽到多位被告討論透過破壞來逼使政府讓步,彭刻意補充他是路過時碰巧聽到這些對話,試圖使其故事看似真實;彭供稱曾與賴振邦等人到天台向警方扔鏹水彈,但彭在關鍵時候去買外賣,辯方質疑這件事是虛構。

此外,彭在軍訓時曾練槍,卻不記得槍械型號,但在西貢的深夜試槍中,儘管四周漆黑且只靠手電筒照明,彭沒有開槍,卻能準確指出吳智鴻攜帶的武器為AR-15長槍及Polymer 80手槍。

關於12.8計劃,彭軍壕供稱當晚他、吳以及化名「Bobby」的隊員在灣仔華仁書院外設置炸彈,並認為賴振邦就是Bobby。然而,閉路電視只拍到吳和彭的身影,控方解釋這是由於錄像頭無法360度旋轉,未能捕捉到賴的畫面;警方在現場的DNA檢驗結果也只顯示出吳及彭的DNA,辯方認為彭將Bobby的罪責推給賴。

辯方又指,彭曾在庭上曾提及一位名叫「Kristy」的人士當年曾在場跟其他被告討論計劃,但彭卻沒有讀出名字,只串出寫法「k-r-i-s-t-y」。辯方質疑這個名字不難發音,懷疑彭擔心背錯人名。

辯方還強調,賴在首次被捕後曾獲得警方無條件釋放,恢復自由並可隨時離開香港,但他選擇留在香港,因為他自知無辜。

另一被告許湛榮的代表大律師,將在明日陳辭。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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