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今日(30日)表示,4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本月早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及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逾95萬元。
第1及第2宗個案涉及黃大仙四美街一幢工業大廈天台上的若干個搭建物,合共面積約1,140平方米。由於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署方遂分別向兩名涉事業主發出清拆令。
該2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曾3次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分別被判罰款共約26.5萬元及約27萬元。該兩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4次撿控,於本月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分別被判罰款15.24萬元及16.24萬元。
第3宗個案涉及一個位於橫跨北區虎地坳丈量約份第52約地段其中13個分段的違例搭建物,其面積約6,000平方米。由於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署方向涉事業主發出共13張清拆令,但業主沒有履行,故於去年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判罰款合共約25萬元。
業主其後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該名業主於本月9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49.502萬元,當中8.502萬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至於第4宗個案涉及大埔比華利山別墅一幢獨立屋天台及平台上的兩個搭建物,面積合共約70平方米。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署方遂向涉事業主發出清拆令。
該名業主與上述的業主一樣,亦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本月16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13.82萬元,當中11.82萬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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