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今日(9日)公布,就去年11月發生的大埔宏福苑火災所涉的維修工程,向2間公司及4名人士提出合共259項檢控,包括涉嫌准許或授權在進行建築工程時使用欠妥的或不符合《建築物條例》條文的物料、准許或授權進行建築工程,而檢驗或工程進行方式導致有人受傷及財產損毀、沒有妥善監督修葺工程等。
2間被起訴公司分別為宏福苑維修工程的工程顧問公司鴻毅建築師有限公司(鴻毅),及工程總承建商宏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宏業)。4名被起訴人士分別為鴻毅的董事黃俠然及該公司聘用的註冊檢驗人員吳躍,以及宏業的兩名董事侯華建和何建業。
署方指,調查顯示,工程顧問公司聘用的註冊檢驗人員沒有妥善監督訂明修葺,及沒有確保該建築物安全或已被致使安全。工程總承建商及工程顧問公司在工程進行期間涉嫌准許或授權使用非阻燃的棚網及帆布、非阻燃的發泡膠板遮擋窗戶,以及移除樓梯走火通道的窗戶,開設俗稱「生口」的開口,並以非阻燃物料作掩蓋,令火勢迅速蔓延,並阻礙逃生,最終導致168人死亡及79人受傷。
屋宇署續指,宏業於今年年初通知署方,該公司不再擔任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故署方於今年2月將其從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中除名。強調除名並不免除該公司及相關人士在《建築物條例》下的刑責及其它法律責任。不論涉事註冊建築專業人士有否被法庭定罪,屋宇署亦會轉介予相關專業人士紀律委員會考慮紀律處分。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A)(a)(i)條,與小型工程直接有關的人,如准許或授權在工程中加入或使用欠妥或不符條例規定的物料,即屬犯罪。根據第40(2B)條,如進行、授權或准許小型工程,而其進行方式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損毀,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18個月。
根據第40(2AE)條,註冊檢驗人員未有就屬小型工程的訂明修葺給予適當監督,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5萬元。根據第40(2AF)條,註冊檢驗人員或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未有確保其獲委任監督或進行的訂明修葺小型工程的樓宇屬安全或已變得安全,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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