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17日起至昨日(20日)一連4日,與警務處在全港多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共拘捕16名懷疑非法勞工、3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一名涉嫌協助及教唆者、3名逾期逗留人士及4名非法入境者。

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19個目標地點,包括裝修中單位、餐廳及零售店舖,共拘捕7名懷疑非法勞工及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5男2女,年齡介乎23至44歲。當中兩男一女持「行街紙」。另外一名63歲男子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

聯同警務處行動 拘懷疑非法勞工及非法入境者

另外,入境處聯同警務處執行的「冠軍行動」及「權能者行動」中,於東區、新界北區及西區搜查118個目標地點,共拘捕6男3女懷疑非法勞工,年齡介乎27至59歲;兩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48及64歲男子;一名涉嫌協助及教唆的73歲男子。

行動中亦拘捕3名逾期逗留女子,年齡介乎42至51歲,另外3男1女非法入境者被捕,年齡介乎27至57歲。上述9名懷疑非法勞工、兩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一名涉嫌協助及教唆者及2名逾期逗留人士已交由入境處跟進。

入境處:僱非法入境者可加重刑罰

入境處指,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另外,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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