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房屋署房屋事務主任涉嫌多次虛報公屋家訪紀錄,被廉政公署起訴19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被告否認所有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其中18項罪名成立,今日(1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獄7個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被告李碧琪(52歲),案發時任職離島區屋邨租約事務管理小組,被告於1996年加入房署,並於2018年起在離島區屋邨租約事務管理小組工作,但於2022年被調往其他小組工作,現已離職。被告原被控19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經審訊後其中一項罪名不成立,其餘18罪成。

控罪指被告案發時向房署提交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12月期間,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一份房屋署外展房屋管理系統的紀錄,及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聲稱曾到東涌滿東邨滿康樓進行兩年一度的家訪,及明知意圖用以誤導房屋署。

控方案情指,被告向房署提交的紀錄顯示,她於涉案時段曾到滿康樓逾380個單位進行家訪,但滿康樓其中一個單位的獨居住戶在2021年9月14日去世,惟被告則在紀錄上聲稱曾於9月27日到該單位家訪。控方傳召的多名公屋住戶證人均供稱,案發期間只有男職員到訪,認為被告從來未有到上址進行家訪,裁判官最終裁定18項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在工作及家庭上均有正面評價,被告被定罪後難以再擔任原有工作,重犯機會低,冀法庭考慮案件對被告人生的影響,考慮即時監禁以外的判刑。

裁判官曾慶東判刑時指,被告的職責包括檢查公屋住戶有否違反入住條件,以確保公共資源的公正性,房署是出於信任派遣被告去家訪,但被告行為明顯違反誠信。本案關鍵是被告沒有履行職責,更上報虛假資料,並非行為有否實質影響。若非有租戶離世,被告仍報稱完成家訪並輸入資料,本案難以揭發。

裁判官又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不認為其行為有問題,多次對感化官支吾以對,一時推搪當時工作太多、疫情下家訪混亂、一時又推搪手機有問題。報告又指被告認為家訪記錄有分歧,只要有上司願意為她合理化,便不會衍生本案,認為被告根本無悔意。裁判官認為被告重犯機會不高,但考慮到案件嚴重性,最終判處被告監禁7個月。

辯方其後申請保釋候訊,獲裁判官批准被告以現金10萬元保釋,其間不准離港及須每星期到警署報到。

案件編號:WKCC3508/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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