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現已退休的前消防隊目涉嫌於2020年在西貢駕駛消隊車期間,疑因失控撞死一名當時駕駛單車的外籍人士。被告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經審訊後被改判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今(13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監禁4星期。辯方申請覆核刑期,押後至本月27日處理,期間被告須繼續還押。

被告姚志明(57歲),被控於2020年12月6日於新界西貢公路近白沙灣教堂往九龍方向,在道路上涉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為 F2312 的消防車,引致 Restrepo Benjamin 死亡。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原本擬承認不小心駕駛罪,並非對事件不負責任,但不獲控方接納,現被判不小心駕駛罪成,理應獲得認罪扣減。辯方又指被告熱愛消防工作,過往一直小心駕駛消防車,從沒留下任何駕駛紀錄,案發時亦沒超速,形容事件是不幸。

辯方指被告對事件感懊悔,並曾為事主進行超渡法事,又指被告妻兒仍居於消防宿舍,若被判監禁,將難以繼續住在宿舍,對其家人亦有重大影響,希望法庭考慮罰款或停牌令。

裁判官劉淑嫻判刑時指,被告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將罪責歸咎於其眼疾,但她在裁決時已經指出,案件成因與被告眼疾無關。她又指被告在案發時只顧車輛兩旁,忽略前方死者,導致事故發生,形容死者家人受到的打擊沉重,指「一條人命唔係用錢去計㗎」,認為罰款並非適合判刑。至於被告判監會令其家人無法續住宿舍一事,裁判官則表示這並非法庭需要考慮的範圍。

裁判官認為事故後果嚴重,但同意被告駕駛態度並非惡劣,以監禁3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因應其心理狀況及正面品格,分別再扣減兩周,最終判囚4周;另須停牌12個月及參加駕駛改進課程。

辯方索取進一步指示後,更正被告在還押期間,家人准以巿值租金繼續居於宿舍,並輪候公務員特別配額公屋。但若被告判監,家人便須遷出宿舍及重新輪候公屋,因此向法庭申請覆核刑期,希望法庭考慮緩刑;即使繼續判監4星期,亦可以透過還押時間抵消真正服刑時間,讓被告可即時獲釋,不影響其輪候公屋資格。

裁判官最終批准辯方申請,押後案件至5月27日,重新替被告索取背景及社服令報告,期間被告須要還押。

案件編號:KTCC9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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