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警察投訴科的女警長,涉在2019年於大埔區少年警訊會所,偷去兩支USB記憶棒及28張書券,早前審訊後被裁定3項盜竊罪成,判監8個月,並須賠償700元。她不服定罪和判刑上訴,高院今(20日)開庭審理。上訴方爭議原審裁判官有偏見、推斷不當及判刑過重。法官聽取陳詞後,押後於3個月內頒下判決,其間被告續准保釋。
上訴人陳惠嫻(48歲)現停薪留職。她早前在原審自辯稱,擔心當時少年警訊的聖誕聯歡會上,有小朋友搶書券,故從同僚的辦公桌抽屜中取走書券和記憶棒,總值2,400元。後來在陳家中搜出部份物品,但當中未尋回的物品值700元。
上訴方今表示,原審裁判官陳炳宙曾經提醒證人,有權不作答部份問題;但是辯方證人被盤問時不作答後,就遭裁定為不誠實。
另外,上訴方指出,案發時上訴人預先收起書券,是因擔心小朋友一擁而上。上訴方又提出,現仍然失蹤的書劵,可能已派發,陳官裁定陳惠嫻偷書劵,不是唯一合理推論。
此外,上訴方爭議賠償700元太多。刑期方面,則應該考慮被告失去逾5萬元月薪和長俸,認為要下調量刑起點,至於3罪部份分期執行亦不適當,應3罪同期執行。高院暫委法官郭啟安質疑,作為警員知法犯法性質嚴重,需判處阻嚇性刑罰,並指失去長俸亦是咎由自取。
律政司代表亦反駁,閉路電視拍到被告取走物品。被告作為警員,在警方場地及活動中犯罪控罪嚴重,認為3罪刑期部份分期執行,總刑期達至8個月仍是合適、合乎比例。
案件編號:HCMA391/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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