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警去年11月涉在住所中體罰他7歲的女兒,被控「向兒童作出故意襲擊導致傷害」罪,案件今早(1日)再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被告同意案情後,獲撤銷控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批准被告自簽2,000元、守行為兩年,並須支付500元訟費。
被告姓李,33歲。案情指他在去年11月8日,在油美苑灝美閣住所中,故意用一本簿,打他7歲女兒的頭部,並用衣架打其腿部。當時正在廚房工作的外傭聽到聲響後走出客廳,見到李持衣架責罵女童,外傭當晚發現女童左大腿有一條10厘米長的紅印。女童翌日告知母親,母親再告知學校並帶女兒到醫院檢查,醫生發現女童左大腿有紅腫及瘀傷。
被告被捕後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指女兒溫習默書時作弊,感到憤怒故用簿和衣架掃向女兒,辯稱打算嚇一下女兒,又稱不知道有沒有打中女兒。
被告被控作為對一名7歲女童負有管養、 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襲擊該女童,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她受到不必要的健康損害。
案件編號:KTCC66/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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