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時任警署警長今年初涉嫌於休班期間酒後駕駛私家車,先後撞向警車及雪糕筒,肇事後沒有停車處理。他早前承認危險駕駛等8項罪名,今(7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劉淑嫻稱,被告不顧而去,更一度表示對意外不知情,並非有責任感警員的應有行為,法庭判處他監禁兩周,罰款兩萬元,以及停牌兩年並須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被告岑永賢(57歲)被控兩項危險駕駛、兩項發生交通意外以致造成損害後沒有報案,以及各一項在酒精的影響下駕駛汽車、在呼氣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下駕駛汽車、發生交通意外後以致另一車輛受到損害而沒有停車、發生交通意外後以致東西受到損害而沒有停車罪。

案情指,被告於2026年1月6日晚11時許,在警方東九龍總區總部5樓停車場取私家車,其後把車駛至2樓並轉右時轉向不足,撞向一輛停泊的警車,該警車受損。被告之後駕車駛向科學園停車場,途中在大老山隧道入口附近又撞倒兩個橙色雪糕筒和一個藍色交通標誌。被告於約4小時後收到警方通知,再度從科學園停車場把車駛回東九龍總區總部。

辯方在庭上求情指,被告收到通知後是想主動協助調查,因此再次把車駛回總部。又指被告是社交飲酒者(Social drinker),他在事發日參加宴會時喝酒,撞車後因受酒精影響而判斷錯誤,所以未及時處理事故。

辯方還稱,被告加入警隊38年,其過去的執法貢獻獲上司讚揚,他於案發時已退休但以合約形式服務警隊,案發後已辭職。且被告無不良駕駛紀錄,他在案發後亦出售私家車並決定不駕駛,重犯機會低,希望被判社會服務令。

劉官則稱,被告身為警務人員,理應清楚交通意外後的法定責任,事件於警方東九龍總區總部發生,被告事發時不顧而去,且被告曾在同袍查問下,一度表示不知道發生意外,有違警務人員應有的責任感及操守,認為事情嚴重,幸好事件無導致人員傷亡,但案中事件屬接二連三地發生,法庭認為社服令不足以反映案情嚴重性,因此決定判監。

案件編號:KTCC78/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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