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大廈保安員去年處理住戶貓隻走失時,以膠袋裝起家貓並棄置在垃圾桶,被控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被告早前認罪,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4個月。

被告巢永樂承認於2025年8月6日,在牛頭角利基大廈D座9樓某單位及地下垃圾桶內(包括沿途),殘酷地虐待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一隻貓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

案情指,大廈一名住戶飼養一隻約5歲半的混血英國短毛貓。2025年8月7日凌晨,飼主回家後得悉貓隻疑趁家人倒垃圾時走失,一家人遍尋不果,遂在大廈張貼尋貓告示。飼主的鄰居其後表示,貓隻曾在8月6日進入其單位,遂通知保安,該保安當時帶著一個膠袋入屋、再帶走貓隻。

飼主其後欲尋找該保安,得悉他已辭職,遂報警。警方找到被告後,他承認當天接到居民求助,在走廊發現一隻貓,他問過其他住戶後無人認領,因此把貓塞入兩個黑色膠袋,並棄置在垃圾收集站的垃圾桶內,當時貓隻仍在生。被問在警誡因覺得好麻煩,不知如何處理,便用膠袋袋住貓隻再丟到地下垃圾房的垃圾桶內。由於該垃圾桶已被清空,貓隻未能尋回。

辯方求情指,被告背景報告正面,教育程度只到中一,案發時在上司指示下棄置貓隻,行為屬一次性。事後被告因感後悔而辭去工作,不會重犯。辯方又指,本案不涉加刑因素,被告僅將貓放入膠袋、丟入垃圾桶,案中沒有貓隻痛苦或受傷害的證據,希望法庭輕判。

裁判官劉淑嫻不接納求情,質疑被告是否諉過於上司,並指說法與其警誡供詞矛盾,辯方撤回部份說法。

劉官判刑時指,案發至今仍未尋獲貓隻,有理由推論貓隻已死亡並被埋於堆填區,等同被告奪取貓隻性命,案情嚴重。被告在不需要的情況下將貓隻放入膠袋棄掉,法庭不會容忍此類文明社會不容許的殘忍行為,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考慮到被告過去工作表現良好,以監禁4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案件影響貓主,加刑2個月;認罪後扣減至4個月。

案件編號:KTCC217/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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