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士林地檢署偵辦中資違法在台營業案,認定「香港芯原」在台分公司實質受中國芯原控制,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的「大陸地區營利事業非法從事業務活動罪」起訴台灣分公司總經理詹俊才,檢方並建請法院沒收其不法所得8.8億餘元。

起訴書指,詹俊才與陸裔美籍的戴偉民(大陸負責人,通緝中)明知芯原是中國地區營利事業,其營業項目有IC設計、測試、IP銷售、一站式服務等,但並未獲得投審會許可,就透過香港芯原名義,以僑外資的方式在台設立分公司,更由中國芯原員工透過外匯存入約新台幣500萬元至台灣分公司的銀行帳戶。

接著,戴某指示詹俊才擔任芯原在台分公司總經理;期間,台灣分公司要將財務、預算等狀況,定期回報中國芯原,而且績效獎金、人員錄用等,都要通過中國芯原主管的審查。另外,業務方面若涉及IC設計也要由中國主管同意才能接單,至於IC設計與研發等則由中國芯原架構、提供,盈餘也要上繳給中國公司。

士林地檢署也查到,中國芯原想在中國首次公開招股(IPO)上市,因此就將開曼芯原變為中國芯原持股百分百的子公司,並讓開曼芯原持有香港芯原百分百股權,而香港芯原以總公司身份掌控台灣分公司的全部業務。

偵辦期間,詹俊才坦言,芯原在台分公司成了中國芯原百分百的持股子公司,為了成為完全的中資公司,每年都要到上海開銷售會議;當上海芯原要首次公開招股時,就知道芯原台灣分公司違反兩岸條例。

士檢偵結後認定,芯原在台違法從事營業活動長達8年,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起訴詹俊才,並建請法院沒收中國芯原不法所得共8.8億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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