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艷芳胞兄梅啟明昨(2日)控告電影《梅艷芳》製片商未經同意使用其擁有的「梅艷芳」商標,涉侵犯商標、誤導公眾,要求法院頒令禁止該公司續侵商標,以及冒「梅艷芳」商標之名行事,要求該公司交出侵犯商標物品,並作出賠償。

傳記電影《梅艷芳》上映兩周來,票房已突破4,000萬元。梅啟明入稟狀指,他自2004年11月24日起即擁有「梅艷芳」及「Anita Mui」的一般商標,其後又於2018年12月31日遞交防禦商標申請,將保障範圍更具體化,包括:提供電子商品、市場推廣及電子刊物、錄像、電影及演出等。

梅啟明說,梅艷芳去世前的知名度極高,以其名字作為品牌名稱及連帶的商標亦極具商業價值,而製片商安樂影片有限公司於製片過程中及製作宣傳品等時,未經其同意就使用上述商標,涉誤導公眾,致與該電影息息相關的他受到損失。

梅啟明認為,基於安樂影片的錯誤行為,安樂影片有責任向其提供所有關於侵犯商標行為的活動及資料,故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安樂影片及相關人士繼續侵犯商標,強制交出所有侵犯商標物品並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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