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服刑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指涉嫌於2017年六四集會上,在維多利亞公園內粗言恐嚇親建制傳媒記者,去年9月裁定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今年4月正式入稟高等法院,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案件今天(29日)開審,預計要聆訊一天。法官陳慶偉聽畢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裁決。
控方:案發時「搞」字無歧義 原審錯解黎與事主有敵意
律政司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黎智英由則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及大律師許卓倫代表。林芷瑩指原審裁判官鍾明新犯錯,黎智英案發時指「我實會搵人搞X你」,鍾官誤解了「搞」的字義及其出言意圖。林芷瑩解釋,應結合脈絡和整體環境理解字義,案發時「搞」無歧義亦不含糊,明顯是要威脅傷害對方。黎曾在錄影會面時解釋被對方跟蹤騷擾,故留意到對方,「搞」可解作透過律師申請禁制令、報警求助等不同意思,林認為,正反映到黎知道「搞」可解作人身傷害,應基於來龍去脈判斷語意。
林芷瑩又提到,黎在錄影會面時承認記者當時沒有挑釁,那何以解釋黎當時走向記者粗言怒罵,離開後再折返出言「我實會搵人搞X你」,又說「我影X你嘅相」來加強威脅,林芷瑩續指黎出言有意圖使對方受驚,鍾官再次誤以為2人有積怨,然而黎作供錄影會面時表示不記得2人曾經爭執,林認為鍾官裁決時忽略了上述事實,缺乏證據基礎。
陳官追問,上述事實可否解讀作2間報館之間的紛爭,林芷瑩回應指即使長期跟蹤,也不容許出言威脅對方,否則變相鼓勵他人傚法。林芷瑩,又認為鍾官錯解了2人之間有敵意,黎曾交代遭人從早到晚跟蹤2年,該記者更近距離當面拍攝,然而黎的說法只認為情況在近數個月加劇,故此不構成敵意。
林最後指記者在公眾活動中7、8米距離外拍攝屬於正常,案中涉及的集會是公眾活動,記者有權採訪,如果黎不希望被拍攝,他大可選擇離開現場,甚至躲進洗手間,唯他卻在沒有受挑釁下,先走近責罵事主,行開一會再折返,並說「我實搵人搞X你」、「我影X咗你嘅相」。綜合背景及環境因素,黎智英是有意圖出言恐嚇,令被威脅的人受驚。
辯方:原審裁決已考慮相關因素
鄧樂勤反駁指,鍾官已考慮所有相關因素,有權提出「搞」字有歧義的結論,並非不合情理,既然鍾官可以得出自己結論,原則上沒犯錯,有恰當地檢視證據,故應駁回上訴。
聆訊期間,坐在被告欄內的黎智英精神不俗,散庭後有向親友揮手,又向出席旁聽的妻子飛吻。@
案件編號:HCMA 13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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