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黨委書記、董事長楊成林受賄、貪污、挪用公款案宣判。楊成林涉案的金額達6億人民幣。

據指控,2000年至2013年,楊成林利用擔任呼和浩特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行長和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特定關係人楊海、張婷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07億餘元;以支付工程款、報銷會議費的名義貪污公款628萬餘元;夥同楊海等人多次挪用公款共計2.92億餘元歸個人使用。

楊成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他因揭露他人犯罪線索有功,所以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內蒙古銀行原為呼和浩特市商業銀行,2009年9月更為現名。截至2014年底,該行資產規模達到816億元。

據陸媒報道,2014年7月楊成林被查後,有二名高管又接連被採取司法措施。同年10月,因涉嫌受賄、違法發放貸款,接替楊成林任內蒙古銀行董事長的姚永平也被立案調查,2015年10月姚被移送審查起訴。2015年1月,該行副行長延城因涉嫌受賄被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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