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星期介紹了《美國-香港政策法》,並形容之為過時的美國法例,主要原因是美國國會已經在2016年就《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提案,目前階段是在立法過程之中,對美國而言這非外交上首要事務,香港情況穩定,還有《政策法》可使用作為監察中共對港是否履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承諾。 

若香港的人權及政治情況惡化,正如近期發生用《社團條例》迫害異見者,23條立法等,筆者相信《香港人權與民主法》的立法會加速完成。

筆者形容此法是「有牙老虎」,相對是指現有的《政策法》是「無牙老虎」,很多港人評論者連《政策法》的權限在甚麼地方也沒有弄清楚就亂講一輪,憑空想像提出要求,高估效用,是十分可笑及不認真的。

《政策法》對中共若破壞一國兩者之時有何制裁行動是不清楚的,最嚴重是取消香港的特殊地位關係,視香港與中國大陸為一體,這不單立刻就對香港有害,而且實行有具體困難。例如香港自己在97前早是世貿成員,也是獨立關稅區,與美國的關稅協議從來獨立協商。另香港按《聯合聲明》及《基本法》有權以獨立地區身份參與國際組織(例如世貿、亞運、 APEC)及簽署雙邊協議。

香港與美國就有十多條雙邊協議,每取消一條都是對港的傷害,也是美國在破壞自己的承諾即信用,但不見得對中共有何制裁作用。

還是簡介新的《香港人權與民主法》如何增加了《政策法》所沒有的「牙齒」。這是參議院H.R.3856號提案,是「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所主導的立法,是得到兩黨支持的立法(Bipartisan Legislation),所以通過是幾乎可以肯定的發展。此法有四大方面值得關註:

(一)重新肯定《政策法》所展示的原則,包括支持香港民主、人權及香港保持足夠自治度以讓美國可以合理地區別香港於大陸之外。(二)維持要求美國務卿每年就香港的情況提交報告給國會。(三)要求國務卿出具證明香港享有足夠自治以支持國會通過任何有利香港區別於大陸的法例。(四)要求總統指認侵犯港人人權的人(identify persons),及其他打壓港人基本自由者(suppressing basic freedoms);美國要凍結這些人在美國的資產及拒絕這些人入境。(筆者理解是包括了一眾「港奸」)(五)參加過雨傘運動而有刑事紀錄的港人不會因而不獲美國入境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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