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留意到的司法覆核,皆是針對政府,而且多與政治事件有關,這只是錯覺,事實上從前數量最多的司法覆核案件,多是源自入境處拒絕人入境或留港,決定不合理,而經法例授權下成立的法定組織、專業團體,由於同樣有權會行使法例賦予的公權力,所以同受法庭的司法覆核權力所制約。
下面是一位醫生入稟高院要求司法覆核香港醫務委員會拒絕准許醫生刊登其美國心臟病學學會會員身份的事件,這件案件的爭議有兩要點,一是醫務委員會的決定是否合乎理性,若不是則可經司法覆核令決定無效;其二是否涉言論表達的權利,這權利在基本法及人權公約中受到保障。
Dr Lau Yuk Kong V Medical Council of Hong Kong [2011]5HKC218
申訴人醫生在港大學醫,但在美國心臟病學學會(American College of Cardiology FACC)登記為院士,成為心臟病專家。在2005年,醫生申請將FACC的資格刊於其公開給公眾的執業資料之中。醫務委員會在2006
年拒絕了他的申請,在眾多原因之中,指這一資格並不是經由FACC的考試而取得。ac6個月後亦被撤消。醫學會負責規管醫生可引用資歷(Quotable
Qualifications),目的原是保障公眾不受誤導性資料影響,不經批准而對公眾發放專業資料,會構成專業失德行為。
醫學會有一引用資格列表(A list of Quotable
Qualifications),這表上的資歷被認為具有可以接受的水平,FACC不在表上。申訴人醫生認為FACC的資格符合表列的要求,而醫務委員會拒絕他的要求變成不合理。FACC存在已經有30年時間,香港的心臟病學學會亦認為FACC為大學畢業後研究院式組織,水平與很多皇家學會一樣,而這些學會皆可以在列表之上列出。FACC
在美國、中國、英國、澳洲、新西蘭及加拿大皆是可以被引用的資格,這一點沒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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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成為FACC的院士,申請人需完成兩個認可課程並考試,其一須為心臟病學。但亦有證據顯示一些院士經考其他認可考試,或根本沒有考試,亦可接受為院士。
高院撤銷了醫務委員會的決定,理由很直接。
(一) 事件不關乎意見表達的自由,純是因為醫務委員會錯誤理解了醫學會的專業守則,從而拒絕了將FAAC列入可引用學歷的列表。
(二) 醫學會的守則無任何硬性規定資格持有者,必須考試然後可以取得列表的資格。
(三) 守則之中要求有正式評估資歷的過程(formal assessment by a recognized medical body),並不等同要經考試過程。
(四) 由於醫務委員會錯誤理解(error in reading and
understanding)專業守則,其所作的拒絕決定亦變得不合情理,可經司法覆核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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