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黃靜榮綜合報道】個人資料私隱新修訂的條例將於下月1日生效,引入多項濫用個人資料的罪行。如未經當事人許可,披露私隱資料,造成損失或心理傷害,都構成罪行;同時亦會加強私隱專員的執法權力,包括將檢控時限由半年延長至2年。
新修訂的私隱條例涵蓋範圍更廣泛,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亦算犯法。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表示,由10月1日起,所有人未經許可下披露其他人的私隱資料,令自己得益,例如販賣資料,將屬違法。例如,如電腦維修人員複製個人電腦相片,並向他人披露,令當事人蒙受損失,或造成心理傷害,已屬犯法,最高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不過,執法人員查案、獲法庭授權的個案,以及相信符合公眾利益的新聞工作,則獲豁免。
新修訂亦加強監管利用個人資料促銷的行為。以後無論直接促銷還是轉予第三者促銷,當事人必須知道收集的資料類別、資料用作促銷甚麼、會不會交給第三者;轉移個人資料前亦必須獲得書面同意。至於在修例前已獲取的個人資料,只可用作原有直銷用途,不得轉移至第三者。
修例亦會加強私隱專員的執法權力,修例前有個人及機構重覆違反條例,公署只能發出執行通知,修例後則可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而私隱專員的檢控時間亦由6個月延長至2年。如持續重犯,可處每天罰款1,000港元。
此外,私隱專員可向受屈的資料當事人提供法律協助,追討賠償,其中包括在訴訟中代表受屈人。蔣任宏表示,今次修例後,將可對侵犯私隱行為有更大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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