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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記者鍾元台北報道】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理事長高為邦、理事沈柏勝陪同在大陸投資受害的日商廣瀨勝昨日於台灣大學校友會館共同召開記者會。廣瀨勝說,中共民事訴訟法第231條及2010年制定的國防動員法危及經濟及個人的安全,大陸有這種法律的存在,值得大家深思「中國是否是一個適合投資的國家?」他強調,還不如投資東南亞國家對企業商人來講比較安全。

廣瀨勝的父親在大陸青島投資8億5千萬日圓成立塑膠成型公司,他是在大陸投資的第二代。廣瀨勝說,2009年大陸總經理偽造負責人章,拿公司建築物設定抵押為人作保。在被保人潛逃後,導致負責人官司纏身曾遭限制出境,公司的工廠被以350萬人民幣廉價拍賣,另外還被要求廣瀨勝家必須償還300萬人民幣的債務。

中共民事訴訟法第231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它措施。此外,有司法解釋規定,限制出境人員具體範圍在被執行人是法人或其它組織情況下,不僅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還包括諸如財會人員等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人員。

廣瀨勝說,大陸雖然在2001年加入國際人權組織,但事實上他們訂的民事訴訟法231條卻是完全違反人權的,且目前已經有超過一百家日本企業負責人被限制出境。他提醒台灣人如果在大陸發生類似的情況,不要訴求大陸的法律,而應該向國際媒體求助,才能避免更多外資企業在大陸投資受傷害。

另外,大陸制定的「國防動員法」,如果大陸的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受到威脅時,將徵召18至60歲的男子及18至55歲的女子服役。他們可以要求大陸人民不管在哪裏都是戰爭動員一份子,可能徵收境內物資為國有,所有在大陸的外資企業資產可能被沒收。

廣瀨勝說,大陸有以上的兩個法律,所以在大陸投資危及經濟及個人的安全。他建議,外資企業可以考慮投資東南亞國家,對企業商人來講比投資大陸安全。

高為邦強調,中共迫害台商案例時有所聞,主要原因不是大陸沒有法律,而在於中共不執法、亂執法造成的後果。針對中共海協會長陳雲林到台,高為邦要求他不要光去做公關、宣傳,解決幾個台商的案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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