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澳門當局日前正式將本港商人劉鑾雄及羅傑承列為澳門歐文龍世紀貪腐案的被告,事件帶出一個國際法問題,就是原來港澳之間同處一國,並無引渡協議,按國際法無協議不引渡的原則,理論上二人只要一生不再前往澳門,澳門法庭就算判他們有罪亦無法執行。

正如澳門法律界人仕所言,港澳同處一國,竟然不可以引渡,實為可恥之事。香港與台灣則有很多名案不能引渡,香港影星劉永八四年在台刀傷妻子戴良純一案,劉永罪成被判兩年半徒刑,在上訴開庭前潛逃返港,由於港台無引渡協議,劉永一直在港自由出入及拍電影電視。《東方日報》創辦人馬惜珍及馬惜如在1977及78年前後潛逃台灣,至今仍在被通緝,由於無法引渡,尚未歸案。

引渡是指一國把居於國內的人按照他國的要求移交他國審判或處罰,引渡是一項國際司法協助的重要制度,是互惠友好的安排,也是一個國家有效行使管轄權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引渡協議是相邊或多邊協議,按國際習慣一般包括一定的不引渡原則及情況,這些情況包括﹕

  (一) 雙重犯罪原則﹕(Double Criminality)這是犯有關的犯罪指控在請求國與被請求國皆屬犯罪行為。

  (二) 死刑犯不一定引渡﹕大多數沒有死刑的國家不肯將犯人移交有死刑的請求國,視之為尊重犯人生存權利的基本人權。這原則有可以解決的安排方法,就是請求國作出不對被請求引渡人判處死刑或者即使判處死刑也不會予以執行的保證。中國的「賴昌星」案就是以這一方法解決。

  (三) 政治犯不引渡原則﹕這是歷史發展出來的重要原則,開始於法國,現已被國際接受為重要人權原則。

  (四) 本國國民不引渡原則﹕(Own National Non Extradition)基於刑事管轄的原則,許多國家都認為一國對本國國民在外國犯法有管轄的權利。二戰以來,隨著對刑事訴訟中人權保護呼聲日益高漲,一些國家擔心國民在外國得不到人權保障。伴隨這一原則是本國有權處罰在外國犯法的國民,作為引渡的代替。但這一原則亦可能被利用令罪犯得到更重的死刑刑罰,張子強案就是一例。(曾經綁架李澤鉅得獲十億贖金,在內地以非法買賣爆破物被判死罪)。

  (五) 罪犯可能受到不人道對待原則﹕( torture,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這在人權較發達國家例如在歐洲為了尊重人權而拒絕引渡的可能原則。

  (六) 一事不再理原則﹕基本指如果任何人已受一次審判,就不得再就同一事審判及懲罰。被引渡人若在被捕的國家就同一罪行受審及服刑,會被拒絕再引渡到另一國家服刑。

可以看到,無論是今天的歐文龍案還是70年代的馬惜珍兄弟案,皆與上述國際公認的不引渡原則無關,就算不理會中、港、台皆在一國之內,單是為了打擊犯罪行為,三地理應從速訂定引渡協議。一國之內互相包庇罪犯或疑犯,符合大家的利益嗎﹖◇

-------------------
局勢持續演變
與您見證世界格局重塑
-------------------

🔔下載大紀元App 接收即時新聞通知:
🍎iOS:https://bit.ly/epochhkios
🤖Android:https://bit.ly/epochhkand

📰周末版實體報銷售點👇🏻
http://epochtimeshk.org/sto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