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版權修訂條例弄的沸沸揚揚,有可能因為政府不肯加入豁免第二度創作的條款而未能通過,或需要延後再作諮詢,這自然是民情發揮作用的結果,但其實條例除了刑事化網上侵犯版權的條文以外,還有數方面的修改,符合社會進步改革的要求,沒有為一般人所留意,亦所以若然整條法例的修改被完全否定,不會是一件好事。
條例的修訂共有五大方面:
(一)
為版權擁有人訂立「科技中立的專有權利」,讓他們可以以任何電子傳送模式傳播其作品,並訂明刑事罰則,以保障版權持有者。新科技的出現令電子傳播有新的形態,例如手機,又例如數碼廣播,聲音以外同時可以有圖片及文字的傳送,法例建議為這類傳播物品的版權持有人訂定新的專有權利,讓版權持有人以任何形式傳播其作品時皆受保護,這自然有利在數碼環境中傳播有版權的作品,而不需因為將來再有新科技的出現而須修訂法例。
(二) 增訂法例條文,為服務提供者設立「安全港」,使他們只需對服務平台上的侵權行為負上有限的法律責任。為配合安全港的設立,
這一制訂「實務手則」的構思,是因為服務提供者是最有條件協助打擊在其服務平台上的侵權活動,這是沒有爭議的。另一方面,服務提供者亦往往只是無辜(innocent)的中間人,不應把監察與規管網上侵權活動的責任,強加於只是中間人的服務提供者身上。
我們可以想像到的情況,服務提供者包括互聯網供應商,他們可能只屬提供寬頻服務,也可以是大型的入門網站,或是討論區、網上電視、電台等。不同的服務提供者的位置同立場可以大有差異,例如討論區可以因為想吸引人流,不單不作阻止,反而會故意找專人轉貼各類有版權的文章、圖片甚而是短片等等,以增加網站的吸引性,增加點擊率及增加人流,這類服務提供者有破壞別人版權的誘因。
政府建議制訂「實務手則」,旨在向服務提供者保證,只要他們遵從一些訂明條件,而不是在知道有人涉嫌利用其服務平台進行網上侵權活動之時,視而不見。只要服務提供者的業務運作符合手則的要求,便無須為在其服務平台上出現的侵犯版權行為,負上主要是金錢上的法律責任。
政府同時建議,是服務提供者無須主動監察其服務平台是否有侵權活動,服務提供者須收到版權擁有人發出指稱遭侵權的通知,才會對侵權行為採取行動。
這些修改無疑有合理性,但會影響一些有活躍侵權行為的網站的利益及生存,這些網站大力鼓吹網民反對修法,便有隱藏的議程了。其它三項條例的修訂,下周續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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