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大多數人理解的商業法律問題,涉及的是金錢商業上的利益,這是正確的,但《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本來也只屬保護版權這類商業上的利益的修法,突然引起恐慌性的反對浪潮,我們就不能再以商業法律視之,而要以政治的範疇(context)去理解,亦即事件要加以政治化,而不是在條文的理解這類技術層次去討論。

西諺有一形容,叫跳出思維的盒子(Think out of the Box),大概我們也有權要求政府解釋法律之時跳出商業的盒子,釋除港人對政治迫害(干預網上二次創作的自由)的疑慮,我們馬上發覺官員無合理的辯解,只能回到技術層面加以申辯,我們就不能加以懷疑,政府立法的動機何在。

對於知識產權法律,筆者算是知得比較好,正因如此,版權刑事化的問題筆者在評論之中犯過估算不準的問題,令筆者今天對這次修法有更為深度的了解,也可說更為深度的懷疑。

基本上,以法而論,純從技術的角度討論,筆者會接受官方大多數的說法,包括修法的原意不是針對網上二次創作,所以亦不涉創作與言論的表達自由。但「古惑天皇」的案件給我的經驗,令我對政客化的政府官員失去信心,在人治思想重,官員誠信度及道德力量不足的政府,官員會利用法律作為武器,迫害人民。

例如民望很高的律政司長黃仁龍,正是欺世盜名的表表者,他大量利用政治檢控打壓反對力量,告得多總有一些保守的法官會重判示威者,對示威的活動就有實質的阻嚇作用。

《版權條例》主要是民事權益的法律,刑事檢控可謂不是常態,一般只限兩種情況,一是大量的翻版活動,二是侵犯版權的行為令版權持有者有重大的損失。這兩點原則一般人不難理解。

「古惑天皇」案根本不應刑事檢控,因為這位網民只是在BT一套舊片,並無令版權持有者有重大傷害(新上映的影片可以),但判決的結果對網民不利。筆者以為據法理上訴網民可脫罪,但須了解網民只是普通人,無能力負擔律師費,只能含恨服刑。

據各方的報道,我們知道「古惑天皇」案是一件針對性的檢控,海關處心積慮,立意要殺一儆百,背後更有當時關長曾俊華要急功求表現得的原因,「古惑天皇」便成了犧牲的「人版」。

今天的《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說是並無針對第二次創作的條文,但卻不肯加以豁免,目的正正是留大檢控的空間,版權條例亦無針對BT舊片是犯法的條文,在缺德官員的故意安排之下,一樣可以搵網民「祭旗」!

今天不是針對網上惡搞,明天長官因為網上惡搞不高興,類似曾俊華一類尋找上位途徑的官員自會安排利用法律作為打擊政敵的手段。假法治之名,做傷天害理之事,古已有之,於今猶烈。

筆者最後要指出政府一直希望利用這樣那樣的法律工具打擊的網上活動,欲除之而後快者,是網上的討論區及網台,因為這兩樣東西有聚眾鬧事的鼓動作用。要來的風暴,快要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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