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首先重溫一下大家可能已經認識的破產觀念。很久遠以前,破產是一生一世的事情,在1995年法律改革委員會作出建議,這建議追隨英國法律的相關精神,為了要令到破產者有更新復康(rehabilitation)的一天,建議了一套自動撤銷破產令的制度,這樣就保證了破產者有重生的時間,除非破產者自己失敗地破壞這一制度。

失敗的理由自然是破產者不與破產管理者合作,沒有盡力減輕債權人的損失,沒有盡力在破產期內努力掙錢還給債權人之類的行為。

順便亦介紹一下在破產令下,破產者有很多事情不能做,廣為人知的是不能當議員,不能當律師,會計師,不能當上市公司的董事等。據〈破產條例〉,破產者可能有刑事責任,若然他不向破產管理者詳細披露自己的財產,再借錢(obtain credit)、轉移財產、賭博或進行炒賣活動(engaged in speculations)、躲債潛逃、隱藏以逃避為破產過程而盡力等。

〈破產條例〉所設定的破產時間為4年或5年(第二次破產者),但據法例第30A段的安排,凡法院因為受託人的申請或破產人其中一名債權人的申請,信納基於法例中所列的理由,破產令的時間可以停止運作(cease to run),最久可以有4年或3年,換言之,無論第一或第二次破產者,破產令經停止運作而延長,最長的時間同為8年。破產令得以延長的理由,簡而言之是:

  1. 破產人自破產開始有能力對其產業作出重要的供款。

  2. 破產令若接觸有礙對其產業的管理。

  3. 破產人對其產業的管理並不合作。

  4. 破產人的操守並不令人感滿意。

  5. 破產人離港並在要求返港後沒有隨時返港。

  6. 破產人在知悉自己無力償債後仍繼續營商。

  7. 破產人犯了條例中(上述)的罪。

  8. 破產人沒有為受託人擬備一份其入息及財產的取得的周年報告。

這些都是十分清楚亦簡單的原則,但還是有一件案上訴到高院上,爭議只是一個簡單的問題,就是破產的延長令是否只可發出一次,還是多於一次。

China Merchants Bank Co Ltd & Anor v Cheng Chao Ming [2010] 5 HKC573

破產令本在2006年完結,破產信託人申請延長兩年到2008年,在08年時段結束之前,再向法庭申請多延18個月(總數未及8年)被接納。破產人上訴,認為破產令只可以有一次。上訴庭接納上訴人一方的觀點。資料顯示,在2002年到2010年間有1,065延遲令發出,當中有389件少於最高的四年,但並無一件有第二次的申請延期。上訴庭認為法律條文的字面解釋沒有複數,立法的原意也無顯示有多次申請的安排。立法的原意是讓破產者更生,重覆申請延期會破壞這一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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